作者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請問關於民法定型化契約的一些問題
時間Sun Apr 18 20:43:26 201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請問關於民法定型化契約的一些問題
: 時間: Sat Apr 17 01:00:1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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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71.177.113
: 推 hoboks:恩恩 看起來好像用消保法主張還不錯 不知道實務接不接受 04/17 02:04
: 推 CrazyMarc:停車場的管理方式有區別,要有消費才能免費停的應該可以 04/17 02:30
: → CrazyMarc:如此主張(類似贈品),南部許多賣場根本沒管理放任隨便停 04/17 02:31
: → CrazyMarc:沒進賣場消費也能免費停車,這種的難以主張賣場保管責任 04/17 02:32
: → darimgh:恩恩~對喔~~停車場消費也是消費 有消保法適用(: 04/17 06:46
: 推 panda101:就我認為,有無對價不是重點;提供停車場本身就是提供服務 04/17 11:22
: → panda101:停車本身就是消費,有無進入購物不影響; 再來,直接說依現 04/17 11:23
: → panda101:今科技可防竊,因此於停車場被竊即屬不合現今科技可合理 04/17 11:25
: → panda101:期安全性似過於速斷了點~~(現今科技是否可預防被竊,這我 04/17 11:26
: → panda101:不是很清楚,即便可能,"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為何還得考量 04/17 11:27
: → panda101:所付出的價格(收費低廉或免錢的還想要求太多XD) 04/17 11:28
: → panda101:簡言之,付出的價格與可合理期待提供的安全性高低成正比~~ 04/17 11:29
: → ulycess:沒panda101講的這回事 04/17 15:50
你是指哪邊沒這回事
是否需對價 or 付出的價格與可合理期待提供的安全性高低
如果是前者的話
參照消保法施細2: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營業,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很明顯的
營業與營利不同,只要繼續的從事一定經濟活動就是營業,與有無收取對價無關
陳忠五 台灣本土7期 p46 也有類似觀點
如果是後者的話 這種觀點可參照詹森林 民事法理與判決研究(三)p210
書中舉的例子以汽車是否配備ABS為例,配有ABS可提高安全 但不會因汽車沒配備就因此
認為不符現今科技可合理期待安全性~~
以上~~
: → darimgh:基本上 少量多餐法還是可賺到一定規模 萬分之一餐壞了 用 04/17 16:05
: → darimgh:其他餐handle也不一定不行呀XDD這應該都是停車場主人可合 04/17 16:06
: → darimgh:理推知的風險 就看他怎麼去分散這風險瞜~ 04/17 16:07
: → hoboks:panda101應該是準司法官耶 u大你真直接 04/17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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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73.72
1F:→ hoboks:連reference出來了 不推不行 04/18 20:55
2F:→ hoboks: 都出來了 04/18 20:56
3F:推 ulycess:我先自爆,我民法學的很糟糕XD 04/18 22:33
4F:→ ulycess:我是參考最高法院91年台上1577號判決,認為免費停車場和購 04/18 22:34
5F:→ ulycess:物之間有對價關係,故不負保管責任的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 04/18 22:36
6F:→ ulycess:失公平,依消保法12條第一項,該記載無效 04/18 22:37
7F:→ ulycess:我的理解是 有對價關係-->不負保管之訂型化契約無效-->回 04/18 22:44
8F:→ ulycess:到消保法第七條或民法607和608 04/18 22:45
9F:→ ulycess:另外ABS的例子,不能因為該例就主張合理安全性跟價格高低 04/18 22:51
10F:→ ulycess:有關係,如果裝有ABS的車為了拼價錢賣的跟沒裝的一樣,同 04/18 22:54
11F:→ ulycess:理,兩種車的合理期待度就一樣,甚至ABS車賣的價格比有裝 04/18 22:56
12F:→ ulycess:一般正常系統還低,ABS車是否可以期待的安全性比沒裝低 04/18 22:58
13F:推 ulycess:至於防止車子被竊是否違反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我找不到判 04/18 23:05
14F:→ ulycess:例ㄟ,有沒有人可提供說 04/18 23:05
15F:推 CrazyMarc:一方為營業者身分不等於可逕行認為是消費關係啊... 04/18 23:08
16F:推 ulycess:不懂 04/18 23:09
17F:→ CrazyMarc:主體確定了,還得看實質法律關係為何,說個實例,我把車 04/18 23:12
18F:→ CrazyMarc:停在台南永華路那家燦坤,然後去附近餐廳吃飯,這樣我與 04/18 23:12
19F:→ CrazyMarc:燦坤也成立消費關係?消保法所保護的消費關係射程如果廣 04/18 23:13
20F:→ CrazyMarc:到這種程度,那還真是歡樂... 04/18 23:13
22F:→ hoboks:高院認為只成立租賃契約 不用負保管責任 04/18 23:17
23F:→ hoboks:超不爽的 丟了一台BMW勒~~~~ 04/18 23:18
24F:→ panda101:消費的定義算清楚(除了是否包含最終消費)你舉的例子,我 04/18 23:18
25F:→ panda101:認為有消費關係沒問題: p ;另u板友所提回覆再另回文~~ 04/18 23:18
26F:→ Eventis:那則判決重點在停車場的管理方式,很難讓寄託契約的那個交 04/18 23:20
27F:→ Eventis:付行為成立Orz 04/18 23:21
28F:→ Eventis:而且從返還的動作看起來,既然不需要受寄人的同意或返還,任 04/18 23:24
29F:→ Eventis:何人車子一開都可以隨意離去,停進去就更難說是交付保管了. 04/18 23:25
30F:推 CrazyMarc:台南燦坤也是啊 大潤發也是... 04/18 23:27
31F:→ CrazyMarc:停車場出入口沒柵欄不用取票進出自由... 04/18 23:27
32F:→ Eventis:不過這也不是當然的不負責任的論據啦,詹森林老師有提出過 04/18 23:28
33F:→ Eventis:對於絕對權的一般性保護義務,在契約關係中當然也存在,只是 04/18 23:28
34F:→ Eventis:何種行為構成是項義務的違反,以及基於損害的預見可能性,義 04/18 23:29
35F:→ Eventis:務之違反與損害之發生是否具備因果關係的問題.為此他寫過 04/18 23:30
36F:→ Eventis:一篇"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與因果關係之中斷",台灣本土法 04/18 23:31
37F:→ Eventis:學,no.75,2005/10,pp.211-216.一個類似命題的案例如95年台 04/18 23:32
38F:→ Eventis:上1620號判決,認為旅館門禁不嚴違反的是門戶安全的注意義 04/18 23:33
39F:→ Eventis:務,似非足以為違反人身安全的保護義務.且房客之受毆打,與 04/18 23:34
40F:→ Eventis:門戶不嚴欠缺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其實只是要找到義務違反的 04/18 23:36
41F:→ Eventis:行為與因果關係的證明上會需要多費工夫,離可以高枕無憂的 04/18 23:37
42F:→ Eventis:地步還是有一點距離. 04/18 23:37
43F:→ Eventis:詹老師拿來當相罵本的例子是,如果一個人拿刀衝到旅館櫃台 04/18 23:39
44F:→ Eventis:問"OOO住哪間房,我要宰了他",然後櫃檯就報上房號,難道這也 04/18 23:40
45F:→ Eventis:還要說旅館沒有任何疏失嗎?甚至在更極端的論述,根本可以直 04/18 23:40
46F:→ Eventis:接構成185II的幫助侵權行為,這樣一種一般性保護義務在契約 04/18 23:42
47F:→ Eventis:關係中,基於契約所形成的特別信賴關係,只應更進一步強化. 04/18 23:43
48F:→ Eventis:自始否認這樣一種義務,其實是有問題的,只是操作上需要討論 04/18 23:44
49F:→ Eventis:究竟何種行為係能被評價該當於義務違反之行為罷了. 04/18 2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