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想請問幾個添附的情況
時間Sun Apr 18 16:50:54 2010
※ 引述《father18 (空)》之銘言:
: 情況一:甲盜取乙輪胎行之輪胎,並裝在自己的車子上,輪胎所有權是否移轉?
: 此情形可以在不經毀損的情況分離
: 可以拆解還原成原先的兩個動產
: 所以輪胎所有權並沒有移轉
: 還是屬於乙輪胎行
: 情況二:丙拿了丁的油漆塗在自己的房子上,油漆的所有權是否移轉?
: 根據民法811條
: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時 動產成為不動產的主要成份時
: 不動產的所有人 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權
: 此共合物還是歸屬於不動產(房屋)的所有人丙
: 那麼 丁可否要求丙賠償油漆的費用呢
Yes=>依816求償
: 情況三:戊把己的可樂倒入自己的雪碧中,可樂的所有權是否移轉?
: 應該是可採用民法813條(混合)
: 動產與動產混合 不能識別或識別費用過鉅
: 準用前例
: 那麼 是不是依各動產原先的價值 戊己共有合成物呢
個人的想法是看看有沒有一個人的份特別大
如果己的可樂比較多 由己取得
(但是只是依812II法理推論過來 不一定正確~''~)
: 情況四:庚看到辛撿來的漂流木,一時手癢加以雕刻,沒想到有人出價兩萬購買...
: 這題是民法814條(加工)的情形
: 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越材料之價值者 其加工物之所有權 屬於加工人
: 那麼受損害人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求償
: 所以加工物所有權歸於庚
: 而辛可依不當得利向庚求償
: 我有疑惑的是
: 庚可求償的範圍
: 是原先漂流物的價值
: 還是加工物目前的現價(兩萬)
: 然後由法官斟酌判之
: 請問是怎樣呢?
基本上 要用不當得利 只能要回原本辛漂流木本具的價值
至於加工後增加的價值 是加工人勞力所得 應該不能依不當得利要回
不過如果庚明知是他人之物而取來加工
似可成立不法無因管理 這樣就可以請求加工後增值的部分
: 然後我又聯想到了一個情形
: 假若甲畫了一幅他已亡故祖母的畫像 對於他來說 這幅畫無價
: 有一天乙無聊手癢 為這幅畫添加幾筆 誰知竟有畫龍點睛之效
: 民間願意出兩千萬高價向他購買
: 那麼依民法814(加工)
: 乙取得所有權
: 這很明顯對於甲不公
: 因為這幅畫很明顯對他很重要
: 在他心裡兩千萬也換不回他的畫
: 這樣的案例該如何?
個人覺得 一個物的價值 應該依客觀價值判斷 不然每個人主觀價值都不同壓~
所以 以市價觀之 甲的話可能值五千 加工後變兩千萬
則變為乙取得
甲依816準用不當得利請求5千 但因為乙也是明知為他人之物 而為他人管理
成立無因管理 至少甲要回兩千萬也好
: 不好意思如果我舉例失當請見諒
: 謝謝各位
有錯勞煩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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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ather18:謝謝你的解析 04/18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