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几个添附的情况
时间Sun Apr 18 16:50:54 2010
※ 引述《father18 (空)》之铭言:
: 情况一:甲盗取乙轮胎行之轮胎,并装在自己的车子上,轮胎所有权是否移转?
: 此情形可以在不经毁损的情况分离
: 可以拆解还原成原先的两个动产
: 所以轮胎所有权并没有移转
: 还是属於乙轮胎行
: 情况二:丙拿了丁的油漆涂在自己的房子上,油漆的所有权是否移转?
: 根据民法811条
: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时 动产成为不动产的主要成份时
: 不动产的所有人 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 此共合物还是归属於不动产(房屋)的所有人丙
: 那麽 丁可否要求丙赔偿油漆的费用呢
Yes=>依816求偿
: 情况三:戊把己的可乐倒入自己的雪碧中,可乐的所有权是否移转?
: 应该是可采用民法813条(混合)
: 动产与动产混合 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钜
: 准用前例
: 那麽 是不是依各动产原先的价值 戊己共有合成物呢
个人的想法是看看有没有一个人的份特别大
如果己的可乐比较多 由己取得
(但是只是依812II法理推论过来 不一定正确~''~)
: 情况四:庚看到辛捡来的漂流木,一时手痒加以雕刻,没想到有人出价两万购买...
: 这题是民法814条(加工)的情形
: 加工所增之价值显逾越材料之价值者 其加工物之所有权 属於加工人
: 那麽受损害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
: 所以加工物所有权归於庚
: 而辛可依不当得利向庚求偿
: 我有疑惑的是
: 庚可求偿的范围
: 是原先漂流物的价值
: 还是加工物目前的现价(两万)
: 然後由法官斟酌判之
: 请问是怎样呢?
基本上 要用不当得利 只能要回原本辛漂流木本具的价值
至於加工後增加的价值 是加工人劳力所得 应该不能依不当得利要回
不过如果庚明知是他人之物而取来加工
似可成立不法无因管理 这样就可以请求加工後增值的部分
: 然後我又联想到了一个情形
: 假若甲画了一幅他已亡故祖母的画像 对於他来说 这幅画无价
: 有一天乙无聊手痒 为这幅画添加几笔 谁知竟有画龙点睛之效
: 民间愿意出两千万高价向他购买
: 那麽依民法814(加工)
: 乙取得所有权
: 这很明显对於甲不公
: 因为这幅画很明显对他很重要
: 在他心里两千万也换不回他的画
: 这样的案例该如何?
个人觉得 一个物的价值 应该依客观价值判断 不然每个人主观价值都不同压~
所以 以市价观之 甲的话可能值五千 加工後变两千万
则变为乙取得
甲依816准用不当得利请求5千 但因为乙也是明知为他人之物 而为他人管理
成立无因管理 至少甲要回两千万也好
: 不好意思如果我举例失当请见谅
: 谢谢各位
有错劳烦告知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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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141.85
1F:推 father18:谢谢你的解析 04/18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