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z (Jamesz in LIC)
看板LAW
標題[問題] Sony的使用者條款是否違反消保法?
時間Sun Apr 18 09:23:20 2010
內容有點長,還請見諒。
Sony 在 2010/04/01 推出 Playstation 3(後稱PS3)的主機靭體更新 3.21,
更新內容包含移除兩個在舊版 PS3 主機的功能:
「安裝其他系統」與「優先啟動系統」。
小弟在購入舊版 PS3 時,該主機已內建這兩個功能,非另外購買。
若不更新,則無法使用 PS3 主機內建但使用者可自行選用的
Playstation@Network(後稱PSN),然而 PS3 主機有許多遊戲軟體可使用 PSN
才能完全使用遊戲軟體的所有功能,更有必須使用 PSN 才可進行的線上遊戲
以及需要 PSN 才可使用之線上商店、網路交友以及遊戲內容之免費或付費更新內容。
小弟已經查詢 PSN 的使用者條款,該條款可於以下網址閱覽:
http://legaldoc.dl.playstation.net/ps3-eula/psn/h/h_tosua_ch.html
其中第十一條「保養」內容節錄:
「部份內容或服務可能會在您登入PSN時自動向您提供而毋需作出通知。這些內容
或服務可包括但不限於自動更新或升級,而這些更新或升級有
可能會改變您的現
有操作系統、導致數據或內容的損失或導致功能或實用工具的損失。」
小弟查詢了消保法規(在行政院消會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上),
其中第一條第七條之一列出: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
安全性。」
前條為: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
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為小弟目前仍未升級 PS3 靭體至 3.21 版本,因此不符合 PSN 使用條款,
無法於 PS3 主機上使用 PSN,但若因需求而使用 PSN,依該條款需升級靭體,那麼
當初購入 PS3 主機的兩個功能將因此被移除。
簡單來說:要使用內建的 PSN,就得依使用者條款,讓 Sony 把我當初購入機器時內
建的功能移除,否則無法使用 PSN。這種做法是否有違消保法(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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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弟已經就此事件向消保會提出線上申訴,但仍需確認是否狀況對自己有利。
還請各位板友提供意見,先行感謝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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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86.67
1F:→ hoboks:看起來消保第七條跟你的狀況有異? 04/18 19:23
2F:→ Jamesz:坦白說我不敢講什麼,只是有人說這個方向可以參考而已 ^^; 04/1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