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z (Jamesz in LIC)
看板LAW
标题[问题] Sony的使用者条款是否违反消保法?
时间Sun Apr 18 09:23:20 2010
内容有点长,还请见谅。
Sony 在 2010/04/01 推出 Playstation 3(後称PS3)的主机靭体更新 3.21,
更新内容包含移除两个在旧版 PS3 主机的功能:
「安装其他系统」与「优先启动系统」。
小弟在购入旧版 PS3 时,该主机已内建这两个功能,非另外购买。
若不更新,则无法使用 PS3 主机内建但使用者可自行选用的
Playstation@Network(後称PSN),然而 PS3 主机有许多游戏软体可使用 PSN
才能完全使用游戏软体的所有功能,更有必须使用 PSN 才可进行的线上游戏
以及需要 PSN 才可使用之线上商店、网路交友以及游戏内容之免费或付费更新内容。
小弟已经查询 PSN 的使用者条款,该条款可於以下网址阅览:
http://legaldoc.dl.playstation.net/ps3-eula/psn/h/h_tosua_ch.html
其中第十一条「保养」内容节录:
「部份内容或服务可能会在您登入PSN时自动向您提供而毋需作出通知。这些内容
或服务可包括但不限於自动更新或升级,而这些更新或升级有
可能会改变您的现
有操作系统、导致数据或内容的损失或导致功能或实用工具的损失。」
小弟查询了消保法规(在行政院消会者保护委员会网站上),
其中第一条第七条之一列出:
「商品或服务不得仅因其後有较佳之商品或服务,而被视为不符合前条第一项之
安全性。」
前条为: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於提供商品流通进入市场,
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该商品或服务,符合当时科技或专业水准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处为警告
标示及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因为小弟目前仍未升级 PS3 靭体至 3.21 版本,因此不符合 PSN 使用条款,
无法於 PS3 主机上使用 PSN,但若因需求而使用 PSN,依该条款需升级靭体,那麽
当初购入 PS3 主机的两个功能将因此被移除。
简单来说:要使用内建的 PSN,就得依使用者条款,让 Sony 把我当初购入机器时内
建的功能移除,否则无法使用 PSN。这种做法是否有违消保法(或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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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弟已经就此事件向消保会提出线上申诉,但仍需确认是否状况对自己有利。
还请各位板友提供意见,先行感谢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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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86.67
1F:→ hoboks:看起来消保第七条跟你的状况有异? 04/18 19:23
2F:→ Jamesz:坦白说我不敢讲什麽,只是有人说这个方向可以参考而已 ^^; 04/18 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