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想請問關於物權的概念
時間Sat Apr 17 21:23:47 2010
※ 引述《hn192 ()》之銘言:
: 以下是案例:
: 甲在十二月六日把房子賣給乙 並已交付 但未辦理移轉登記
: 甲又在十二月十日把房子賣給丙 並移轉登記給丙
: 請問甲乙及甲丙的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 乙可否請求丙移轉登記該房子給乙?
不行 因為丙已經取得所有權 而乙所取得的只是具有相對性的債權契約
不能持之對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力 只能向甲請求損賠
: 丙可否請求乙返還該房子?
可以 因為丙已經因 債權合意(甲丙契約)+登記(不動產特別生效要件) 而取得所有權
依767I前段 請求乙返還該房子
: 甲可否把客廳單獨賣給丁?
客廳不具獨立性(無獨立的門窗出入口)
所以不能單獨讓與他人
: 我認為甲乙 甲丙的契約都是生效的
: 至於是什麼效力我不太清楚
: 這兩契約似乎有衝突到
: 我記得不動產如果不經登記 則所有權是不會轉移的
: 但是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移轉登記 (基於契約的效力)
: 只是對於第三人則無法請求
: 因此乙無法請求丙移轉登記
: 因為現在真正的所有權人正是丙
: 而丙的確是靠正當手段從甲那獲取房屋所有權(已登記)
: 所以丙不需要理會乙的請求
: 同樣的
: 丙可以請求乙返還房屋
: 那麼甲可否把客廳單獨賣給丁呢
: 這我不知道
: 請各位幫我解個惑
: by the way
: 還有一個概念尚待釐清
: 我記得用益物權不可以重複設定
: 這意思是不是說例如一塊土地 一旦設定了農育權給甲
: 就不能再設定農育權給丙
: 那如果是不同性質的用益物權呢
: 如果是先設定農育權給甲
: 可否再設定地上權給丙呢
看兩個用益物權會不會有使用上相衝突
如果兩個權力可以併行 基於立法者希望極盡利用資源的想法
並無不允之理
: 這裡我不太了解
: 至於擔保物權是可以重複設定
: 設定次數不限
: 只是必須有優先次序之分
: 想請各位幫我解答一下
: 先謝謝了
有錯勞煩告之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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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rimgh 來自: 218.171.141.85 (04/17 21:24)
1F:推 hn192:那麼甲可不可以單獨把客廳"租"給乙呢 04/17 22:54
2F:→ darimgh:個人覺得雙方沒意見 應該無不允許的道理~ 04/17 23:00
3F:→ darimgh:現在還是有很多人把一樓租給店家開店不是(: 04/17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