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imgh (草草)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想请问关於物权的概念
时间Sat Apr 17 21:23:47 2010
※ 引述《hn192 ()》之铭言:
: 以下是案例:
: 甲在十二月六日把房子卖给乙 并已交付 但未办理移转登记
: 甲又在十二月十日把房子卖给丙 并移转登记给丙
: 请问甲乙及甲丙的买卖契约效力为何?
: 乙可否请求丙移转登记该房子给乙?
不行 因为丙已经取得所有权 而乙所取得的只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契约
不能持之对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力 只能向甲请求损赔
: 丙可否请求乙返还该房子?
可以 因为丙已经因 债权合意(甲丙契约)+登记(不动产特别生效要件) 而取得所有权
依767I前段 请求乙返还该房子
: 甲可否把客厅单独卖给丁?
客厅不具独立性(无独立的门窗出入口)
所以不能单独让与他人
: 我认为甲乙 甲丙的契约都是生效的
: 至於是什麽效力我不太清楚
: 这两契约似乎有冲突到
: 我记得不动产如果不经登记 则所有权是不会转移的
: 但是买方可以向卖方要求移转登记 (基於契约的效力)
: 只是对於第三人则无法请求
: 因此乙无法请求丙移转登记
: 因为现在真正的所有权人正是丙
: 而丙的确是靠正当手段从甲那获取房屋所有权(已登记)
: 所以丙不需要理会乙的请求
: 同样的
: 丙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 那麽甲可否把客厅单独卖给丁呢
: 这我不知道
: 请各位帮我解个惑
: by the way
: 还有一个概念尚待厘清
: 我记得用益物权不可以重复设定
: 这意思是不是说例如一块土地 一旦设定了农育权给甲
: 就不能再设定农育权给丙
: 那如果是不同性质的用益物权呢
: 如果是先设定农育权给甲
: 可否再设定地上权给丙呢
看两个用益物权会不会有使用上相冲突
如果两个权力可以并行 基於立法者希望极尽利用资源的想法
并无不允之理
: 这里我不太了解
: 至於担保物权是可以重复设定
: 设定次数不限
: 只是必须有优先次序之分
: 想请各位帮我解答一下
: 先谢谢了
有错劳烦告之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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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1.141.85
※ 编辑: darimgh 来自: 218.171.141.85 (04/17 21:24)
1F:推 hn192:那麽甲可不可以单独把客厅"租"给乙呢 04/17 22:54
2F:→ darimgh:个人觉得双方没意见 应该无不允许的道理~ 04/17 23:00
3F:→ darimgh:现在还是有很多人把一楼租给店家开店不是(: 04/17 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