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想請問關於物權的概念
時間Sat Apr 17 21:10:45 2010
以下是案例:
甲在十二月六日把房子賣給乙 並已交付 但未辦理移轉登記
甲又在十二月十日把房子賣給丙 並移轉登記給丙
請問甲乙及甲丙的買賣契約效力為何?
乙可否請求丙移轉登記該房子給乙?
丙可否請求乙返還該房子?
甲可否把客廳單獨賣給丁?
我認為甲乙 甲丙的契約都是生效的
至於是什麼效力我不太清楚
這兩契約似乎有衝突到
我記得不動產如果不經登記 則所有權是不會轉移的
但是買方可以向賣方要求移轉登記 (基於契約的效力)
只是對於第三人則無法請求
因此乙無法請求丙移轉登記
因為現在真正的所有權人正是丙
而丙的確是靠正當手段從甲那獲取房屋所有權(已登記)
所以丙不需要理會乙的請求
同樣的
丙可以請求乙返還房屋
那麼甲可否把客廳單獨賣給丁呢
這我不知道
請各位幫我解個惑
by the way
還有一個概念尚待釐清
我記得用益物權不可以重複設定
這意思是不是說例如一塊土地 一旦設定了農育權給甲
就不能再設定農育權給丙
那如果是不同性質的用益物權呢
如果是先設定農育權給甲
可否再設定地上權給丙呢
這裡我不太了解
至於擔保物權是可以重複設定
設定次數不限
只是必須有優先次序之分
想請各位幫我解答一下
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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