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n192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想请问关於物权的概念
时间Sat Apr 17 21:10:45 2010
以下是案例:
甲在十二月六日把房子卖给乙 并已交付 但未办理移转登记
甲又在十二月十日把房子卖给丙 并移转登记给丙
请问甲乙及甲丙的买卖契约效力为何?
乙可否请求丙移转登记该房子给乙?
丙可否请求乙返还该房子?
甲可否把客厅单独卖给丁?
我认为甲乙 甲丙的契约都是生效的
至於是什麽效力我不太清楚
这两契约似乎有冲突到
我记得不动产如果不经登记 则所有权是不会转移的
但是买方可以向卖方要求移转登记 (基於契约的效力)
只是对於第三人则无法请求
因此乙无法请求丙移转登记
因为现在真正的所有权人正是丙
而丙的确是靠正当手段从甲那获取房屋所有权(已登记)
所以丙不需要理会乙的请求
同样的
丙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那麽甲可否把客厅单独卖给丁呢
这我不知道
请各位帮我解个惑
by the way
还有一个概念尚待厘清
我记得用益物权不可以重复设定
这意思是不是说例如一块土地 一旦设定了农育权给甲
就不能再设定农育权给丙
那如果是不同性质的用益物权呢
如果是先设定农育权给甲
可否再设定地上权给丙呢
这里我不太了解
至於担保物权是可以重复设定
设定次数不限
只是必须有优先次序之分
想请各位帮我解答一下
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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