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ancis12121 (francis12121)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屋糾紛之法律責任~ 請幫幫我吧~謝謝!
時間Fri Apr 16 21:30:52 2010
我朋友自91年起向人租屋,
每月租金9000元,並付押金1萬6000元,
94年3月間,郭某至中國出差2個月,
連同之前1個月房租未繳,房東連續3個月未收到房租,
打電話及寄存證信函都未獲回應,前往查看發現信箱滿是信件,
擔心郭某發生意外,遂請鎖匠開鎖入內查看。
徐女發現屋內濃濃霉味、內務凌亂,誤認郭某不租了,
僱清潔工將屋內物品包含電器用品、衣服等家當搬空,
打算再租給別人,未料不久後郭某返國,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我想請問...房東如何情況下有權終止租賃契約?
如何終止租賃契約?何種情況下,房東有權處置房客之物品?
謝謝大家 請您們幫我解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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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210.165.83
1F:→ mcid:你要先說自己的心得哦 不然很像作業 04/16 21:43
2F:推 hoboks:要再久一點不租 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把對方掃地出門 04/17 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