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十年前的電話費
時間Fri Apr 16 00:13:19 2010
個人覺得此例適用的是短期時效 兩年
但電信公司會主張時效為15年
如果討債公司聲請支付命令時要特別注意 要去異議
對方若起訴就抗辯時效已消滅
沒抗辯就沒救了
做到以上兩點後 其他的就看法官摟
※ 引述《nflpatty (小公主)》之銘言:
: 大家好
: 以下是幫朋友問的
: 朋友在10年前幫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用他的名字申請電話
: 後來她換工作,公司倒閉,電話費積欠7000
: 現在電信公司將這筆債務賣給討債公司現在向他催討
: 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處理嗎?
: 對方說要每個月扣繳他的薪資
: 這樣是合法的嗎?
: 謝謝各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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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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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4/16 00:14)
5F:推 depravity:為何我覺得是五年 @@ 04/16 00:56
6F:→ Eventis:5年,我跟..........XD 04/16 00:59
7F:推 depravity:電信費怕的是大絕妳行使時效抗辯我行使契約自由拒絕新約 04/16 01:14
8F:→ depravity:當對像是中華電信妳又非她不可就..... XD 04/16 01:14
9F:推 ChrisBear:電信帳單屬於周期性債權 適用民法第126條 五年消滅時效 04/16 01:16
10F:→ ChrisBear:每一期都是獨立五年得請求 我跟E大&D大跟五年 來梭哈吧! 04/16 01:17
11F:→ hoboks:三位大老都說五年 我也要跟五年 科科 04/16 01:18
12F:推 depravity:妳不是莊家嗎 XD 04/16 01:29
13F:→ depravity:而且還是詐賭的那種 開了兩個不會出的選項 @@" 04/16 01:30
14F:推 darimgh:xddd好有趣 04/16 08:41
15F:推 CrazyMarc:下好離手 莊家開牌 豹子 通吃 04/16 10:20
16F:推 ulycess:肯定不是五年,電信契約為雙務契約,這期沒有使用電信服務 04/16 11:16
17F:→ ulycess:就不生這期的電信費用,所以不是定期給付債權 04/16 11:19
18F:→ Eventis:不過實務上應該是2年的見解,主要在「商品」的認定,其它類 04/16 11:20
19F:→ hoboks:恩恩 我印象中實務也是兩年的見解 可是三位大老加起來 04/16 11:22
20F:→ hoboks:比起實務的認定 我寧願相信大老 科科 04/16 11:22
21F:→ ulycess:當然如果像手機有綁約的話才有定期給付債權的問題 04/16 11:22
22F:→ Eventis:似的如天然氣,水電寬頻. 04/16 11:23
23F:→ Eventis:上面這個說法看過但覺得不足,照這個說法採包月制的不就變 04/16 11:24
24F:→ Eventis:五年,照量計費的部分只有2年? 04/16 11:24
25F:推 depravity:其實 我是把她當租用門號(市話)看使用服務是附加的XD 04/16 11:26
26F:→ Eventis:因此應依l27立法理由探究是否為「日常頻繁之交易,而有從速 04/16 11:28
27F:推 ulycess:我記得各家電信業者契約上面包月部份屬於贈與 04/16 11:28
28F:→ ulycess:也就是包月200用600,應付600,電信公司贈與200,實付400 04/16 11:29
29F:→ Eventis:確定之必要」,從而不管定不定期都優先適用本條短消滅時效. 04/16 11:29
30F:→ Eventis:月費,且可抵通信費;商品琳琅滿目啊! 04/16 11:31
31F:→ Eventis:仔細看那用600的結果,就知道這樣訂那200就被切割了. 04/16 11:33
32F:→ Eventis: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04/16 11:35
33F:→ ulycess:不作為也可以當作是債之標的吧,用不收200當做贈與應該ok 04/16 11:35
34F:→ Eventis:號其實三說都寫得振振有詞,不知道提案人到底是屬意哪說才 04/16 11:36
35F:→ Eventis:有那次研討. 04/16 11:36
36F:推 vampirex:新竹地院提案,前有竹院91簡上58,見解與丙說同 04/16 11:38
37F:→ Eventis:不不不,這樣說就忘記了電信公司不是慈善事業,他當然最後有 04/16 11:38
38F:→ Eventis:實收600. 04/16 11:38
39F:→ Eventis:但該案的初步研討結果,乙說的五年也非無見. 04/16 11:40
40F:→ Eventis:而且通常是提案人支持的見解會最囉嗦......... 04/16 12:01
41F:→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