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十年前的电话费
时间Fri Apr 16 00:13:19 2010
个人觉得此例适用的是短期时效 两年
但电信公司会主张时效为15年
如果讨债公司声请支付命令时要特别注意 要去异议
对方若起诉就抗辩时效已消灭
没抗辩就没救了
做到以上两点後 其他的就看法官搂
※ 引述《nflpatty (小公主)》之铭言:
: 大家好
: 以下是帮朋友问的
: 朋友在10年前帮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用他的名字申请电话
: 後来她换工作,公司倒闭,电话费积欠7000
: 现在电信公司将这笔债务卖给讨债公司现在向他催讨
: 请问有甚麽方式可以处理吗?
: 对方说要每个月扣缴他的薪资
: 这样是合法的吗?
: 谢谢各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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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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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4/16 00:14)
5F:推 depravity:为何我觉得是五年 @@ 04/16 00:56
6F:→ Eventis:5年,我跟..........XD 04/16 00:59
7F:推 depravity:电信费怕的是大绝你行使时效抗辩我行使契约自由拒绝新约 04/16 01:14
8F:→ depravity:当对像是中华电信你又非她不可就..... XD 04/16 01:14
9F:推 ChrisBear:电信帐单属於周期性债权 适用民法第126条 五年消灭时效 04/16 01:16
10F:→ ChrisBear:每一期都是独立五年得请求 我跟E大&D大跟五年 来梭哈吧! 04/16 01:17
11F:→ hoboks:三位大老都说五年 我也要跟五年 科科 04/16 01:18
12F:推 depravity:你不是庄家吗 XD 04/16 01:29
13F:→ depravity:而且还是诈赌的那种 开了两个不会出的选项 @@" 04/16 01:30
14F:推 darimgh:xddd好有趣 04/16 08:41
15F:推 CrazyMarc:下好离手 庄家开牌 豹子 通吃 04/16 10:20
16F:推 ulycess:肯定不是五年,电信契约为双务契约,这期没有使用电信服务 04/16 11:16
17F:→ ulycess:就不生这期的电信费用,所以不是定期给付债权 04/16 11:19
18F:→ Eventis:不过实务上应该是2年的见解,主要在「商品」的认定,其它类 04/16 11:20
19F:→ hoboks:恩恩 我印象中实务也是两年的见解 可是三位大老加起来 04/16 11:22
20F:→ hoboks:比起实务的认定 我宁愿相信大老 科科 04/16 11:22
21F:→ ulycess:当然如果像手机有绑约的话才有定期给付债权的问题 04/16 11:22
22F:→ Eventis:似的如天然气,水电宽频. 04/16 11:23
23F:→ Eventis:上面这个说法看过但觉得不足,照这个说法采包月制的不就变 04/16 11:24
24F:→ Eventis:五年,照量计费的部分只有2年? 04/16 11:24
25F:推 depravity:其实 我是把她当租用门号(市话)看使用服务是附加的XD 04/16 11:26
26F:→ Eventis:因此应依l27立法理由探究是否为「日常频繁之交易,而有从速 04/16 11:28
27F:推 ulycess:我记得各家电信业者契约上面包月部份属於赠与 04/16 11:28
28F:→ ulycess:也就是包月200用600,应付600,电信公司赠与200,实付400 04/16 11:29
29F:→ Eventis:确定之必要」,从而不管定不定期都优先适用本条短消灭时效. 04/16 11:29
30F:→ Eventis:月费,且可抵通信费;商品琳琅满目啊! 04/16 11:31
31F:→ Eventis:仔细看那用600的结果,就知道这样订那200就被切割了. 04/16 11:33
32F:→ Eventis: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 92 年法律座谈会民事类提案 第 4 04/16 11:35
33F:→ ulycess:不作为也可以当作是债之标的吧,用不收200当做赠与应该ok 04/16 11:35
34F:→ Eventis:号其实三说都写得振振有词,不知道提案人到底是属意哪说才 04/16 11:36
35F:→ Eventis:有那次研讨. 04/16 11:36
36F:推 vampirex:新竹地院提案,前有竹院91简上58,见解与丙说同 04/16 11:38
37F:→ Eventis:不不不,这样说就忘记了电信公司不是慈善事业,他当然最後有 04/16 11:38
38F:→ Eventis:实收600. 04/16 11:38
39F:→ Eventis:但该案的初步研讨结果,乙说的五年也非无见. 04/16 11:40
40F:→ Eventis:而且通常是提案人支持的见解会最罗嗦......... 04/16 12:01
41F:→ windfly00:学你专嘘别人得文章闹版话语...废文 05/15 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