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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lo (艾伊)》之銘言: : 甲認為丙應知悉針劑內容與往日不同,有致命"毒"性,丙仍會為乙施打 : 因為甲知悉丙亟欲在乙死後嫁甲為妻的意圖 利用行為===========================>被利用行為 1.醫師處方對護士施打行為的事實上支配地位 甲下毒 丙注射 2.甲認為丙知悉是毒藥仍會施打 a.風險製造 b.風險實現 因果歷程 甲對a.和b.有知與欲這就不用說了 問題在1.和2.的因果歷程偏差 現在的問題在於這樣的偏差是否會認為甲欠缺支配意思而阻卻故意? 歡迎大家提供想法 XDD -- ============================================================================== 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1F:推 ulycess:應該是阻卻間接正犯成立吧,阻卻故意沒什麼好講的 04/15 20:38
2F:→ ulycess:而且甲應沒因過歷程錯誤,因為甲施的原因和犯罪結果的原因 04/15 20:43
3F:→ ulycess:皆是在藥劑中下毒,兩者相同,就沒有因果歷程錯誤可言 04/15 20:44
4F:→ saphire:要看你對間接正犯採取什麼架構,依照黃榮堅老師,本例一定 04/15 22:36
5F:→ saphire:成立殺人既遂的間接正犯。 04/15 22:37
6F:→ CrazyMarc:黃榮堅似乎採正犯對法益直接侵害結果的意思? 04/15 22:39
7F:→ CrazyMarc:這樣的確在本例判斷上,甲對利用行為與被利用行為都有認 04/15 22:40
8F:→ CrazyMarc:知,甘添貴似乎也採此解? 04/15 22:41
更正,甘添貴非此見解,見以下(甘)
9F:→ saphire:如果要在通說的架構下處理,就看你怎麼理解意思支配力。 04/15 22:41
本例是甲以幫助(從題目敘述論,似乎不是教唆)之意思(認為丙會殺乙),實現間接正犯 之事實。 通說的部分,在類似的以教唆意思,實現間接正犯之事實,採取主觀說,必須居於意思支 配之優勢支配地位,故不能成立間接正犯。 依所知所犯之錯誤法理,以較輕之教唆犯論處。(甘) 在本例中還有一個要處理的,甲作為醫師,是否能認識「醫師處方→護士注射」,這個優 勢支配地位的存在?畢竟身分上有特殊性,要辯稱不知似乎頗為困難?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4/15 23:00)
10F:→ saphire:很久沒翻老甘的書了,不過老甘的間接正犯架構,停留在被利 04/15 22:48
11F:→ saphire:用人必須是不成立犯罪的態樣,例如被利用人欠缺故意、被利 04/15 22:49
12F:→ saphire:用人欠缺罪責、被利用人的舉動欠缺刑法的行為品質等等。 04/15 22:50
13F:→ saphire:依照這樣推導,利用人自然也必須對於被利用人欠缺故意有 04/15 22:52
14F:→ saphire:所認識。 04/15 22:52
15F:→ saphire:但是現在德國人的通說,已經不限於被利用人是否成立犯罪。 04/15 22:53
16F:→ saphire:這是德、日差異很大的地方。 04/15 22:54
17F:推 saphire:解到這邊,你提出醫師身分的特殊性,我同意這個看法,所以 04/15 23:46
18F:→ saphire:通說的架構下,依照這個論理也可成立間接正犯。給C大拍手 04/15 23:49
19F:推 ulycess:我沒讀過甘的書,不過我對甘最後應以教唆犯論處感到不解 04/15 23:54
20F:→ ulycess:教唆犯架構中被教唆人經教唆後產生犯罪的故意,但是在間接 04/15 23:56
21F:→ ulycess:正犯的架構下中間人應處於意思被支配狀態,故不會產生故意 04/15 23:57
22F:→ saphire:德國人的通說,在打獵的例子也是論教唆,論教唆未遂..... 04/15 23:58
23F:→ ulycess:本例中護士丙或獵人B並未有犯罪之故意,怎麼會變成教唆犯 04/15 23:59
甘的部分,我並未完全推演本例,只是說以甘的間接正犯的架構 甲是不會構成間接正犯(是否有教唆,另當別論) 甘的理由是,正犯之意思與教唆之意思有別,對正犯之意思要求較完整的認識 如果不構成正犯意思,要討論教唆或幫助的意思,那是下一階段的問題了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4/16 00:04)
24F:→ ulycess:S大幾個小時前才說打獵例德國通說為過失致死,現在又說教 04/16 00:02
25F:→ ulycess:唆未遂...我頭真的昏了orz 04/16 00:02
26F:推 saphire:黃榮堅老師有清楚的說理,請參基礎刑法學(下)p848~ 04/16 00:03
27F:→ saphire:不是我說的~冤枉,是德國人的腦袋說的。 04/16 00:04
28F:→ CrazyMarc:德國人是指某個人,不是德國通說 XDD 04/16 00:05
29F:推 ulycess:姓德名國人嗎XD 04/16 00:07
30F:→ ulycess:不知道德教授在哪個大學任教XD 04/16 00:07
31F:→ CrazyMarc:開玩笑的,台大王白王王點常被李PG叫德國人倒是真的 XD 04/16 00:12
32F:推 saphire:老師書裡的註釋有阿,Wessels?beulke,AT Rn.548 04/16 00:12
33F:→ CrazyMarc: PD 手殘打錯 XD 04/16 00:12
34F:→ ulycess:話說甘的推演......你會害我今晚睡不好覺XD 04/16 00:14
35F:→ saphire:撇開學說爭議,我覺得這題解到這邊,甲成立間接正犯,論理 04/16 00:15
36F:→ saphire:上站得住腳。 04/16 00:16
37F:→ CrazyMarc:我的懲罰慾望既遂 XDD 04/16 00:17
38F:→ ulycess:+1,我也覺得甲成立間接正犯,成立甘的教唆犯就太銷魂了 04/16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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