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打擊失誤與客體錯誤?
時間Thu Apr 15 09:07:05 2010
※ 引述《Islo (艾伊)》之銘言:
: ※ 引述《Islo (艾伊)》之銘言:
: [疑問1]甲是間接正犯?
: 間接正犯係指行為人利用他人做為犯罪的行為工具,而為自己實現不法構成要件
: 但本例的醫生甲主觀上並沒有任何要利用乙的意思,甚至認為乙會懂他要做甚麼
: 如此一來,甲還會成立間接正犯嗎?
客觀上來看甲還是處於意思支配地位
且丙若真能體會甲的意思一般情形而說發生機率很低
不能用這麼低的機率來撼動甲的意思支配地位
: 回想起一個老師在課堂上提過的例題:
: A和B同赴山上打獵,黃昏時,A從望遠鏡中發覺他們的仇人C正在草叢中走動,
: 迅速將獵槍交給B,指著該草叢,氣急敗壞的說:「快開槍!」B聞言,匆促間誤
: 以為草叢中的物體為獵物,而朝獵物開槍射擊,致C中槍身亡。
: 此案例中,A主觀上雖有教唆B的故意,但被教唆者欠缺殺人故意,A不成立教唆犯
: 又A在主觀上並非利用不知情或誤認事實的B,做為其殺人工具,欠缺意思支配地位
: 而不成立間接正犯
A百分百是間接正犯
A和B相約去打獵,兩者共同目的應為獵物,而非人
A把槍拿給B說快開槍,促使B以為移動的物體是獵物而非人進而開槍殺之
B的行為應評價為禁止錯誤中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A故意促使B發生禁止錯誤殺害C
故A的行為應評價為間接正犯
: 〔疑問2〕如果改動丙自甲取得針劑後發生的情況呢?
: 如果現在的情況變成:丙誤認針劑係在止痛,但為乙注射前突然發現有異,仍起意讓甲
: 遂行其計謀,繼續裝作不知情,為乙注射,致其死亡。
: 這樣丙會成立普通殺人罪或其他?
: 還是要用相當理論來檢討?就護士為病患注射行為而言,在通常情況,一般理性的第三人
: ,無法預見醫生會在針劑裡放入致命藥物,故乙與丙的死亡結果間欠缺相當因果關係?
: 突然覺得我的問題好像很大,囧
: 麻煩各位替我指點迷津 <(_ _)>
要討論丙是否有間接故意的情形
有的話就是普通殺人罪,並且和甲為兩個單獨正犯
沒有的話應該評論為業務過失,但是和對醫生的信賴保護原則兩者應有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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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254.50
1F:→ jerry1214:想問一下為何B的行為是評價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04/15 10:53
2F:→ jerry1214: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是指誤認阻卻違法事由嗎? 04/15 10:54
3F:推 Islo:AB打獵的例子出自林山田-刑法通論下冊p106 04/15 11:09
4F:→ Islo:感覺A跟本例很像,所以才想請教甲間接正犯的地位@@ 04/15 11:11
5F:推 Islo:如果甲不成立間接正犯,評價他好像會有頗大困難... 04/15 11:15
6F:→ ulycess:是容許錯誤啦,打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XD 04/15 11:41
7F:推 jerry1214:可是用容許錯誤也很奇怪,B有誤認法律嗎? 04/15 11:48
8F:推 jerry1214:B應該算是誤認事實吧 04/15 11:51
9F:→ jerry1214:丙的部分如果對於針劑有特殊認知,那不妨礙故意的成立 04/15 11:53
10F:→ ulycess:抱歉,後來想想應該是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04/15 12:32
11F:推 saphire:德國人的通說,A對C的死亡結果,負過失致死罪,但是一點道 04/15 17:56
12F:→ saphire:理都沒有。 04/15 17:56
13F:推 saphire:u大對間接正犯的成立,採取車神的架構? 04/15 17:58
14F:→ lemondrink:真的很有車神的味道 難怪如此眼熟 04/15 19:31
15F:→ ulycess:德國人通說向來謎人......他們很喜歡罪疑惟輕這套理論 04/15 20:27
16F:→ ulycess: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用行為人自白當作唯一證據,檢察官又難 04/15 20:30
17F:→ ulycess:以舉證a是故意的,根據罪疑惟輕原則,只能追究過失致死 04/15 20:31
18F:→ ulycess:題外話...車神是誰???修馬赫還是送豆腐的嗎XD 04/15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