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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跟同學進行讀書討論,對某些例題,在見解上有不少分歧 想請各位替我解惑 例題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醫生甲的妻子乙罹患癌症末期,住在甲服務的醫院 甲不願乙終日痛苦,乙亦曾再三表達希望甲助其死亡 某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在乙例行施打的針劑中加入致命藥物並將針交給護士丙 甲認為丙應知悉針劑內容與往日不同,有致命"毒"性,丙仍會為乙施打 因為甲知悉丙亟欲在乙死後嫁甲為妻的意圖 丙自甲取得針劑後發生以下情況 A.丙誤認針劑係在止痛,進入病房時,乙與友人至庭院賞花,前來探視的乙妹丁 躺在乙的床上休息,丙誤認丁為乙注射之,致丁死亡 [疑問1] 丙之誤認丁為乙究竟是客體錯誤還是打擊失誤? 我讀了我們老師的教科書,提到:打擊錯誤乃行為的失誤,致客觀所發生者與主觀所預期者 非屬同一客體,與未發生實行失誤的客體錯誤有所不同(客體錯誤-搞不清楚對象是誰: 打擊失誤-技術偏差,誤中其他對象) 所以丙的行為是客體錯誤?但據其他同學看過林山田老師的刑法通論下冊P.74 有個很相像的例題提到:若行為工具係故意行為,則依客體錯誤處理;若行為工具係非故意 行為,則依打擊失誤處理 [疑問2] 如果在丙沒有誤認的狀況下,注射毒針使乙死亡 甲成立間接正犯,該以271條論處還是加工自殺罪? 因為有同學提出原題中雖"乙亦曾再三表達"但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助其死亡 這樣一來,是否應該援引271條? 以及乙的同意或承諾是否具有時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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