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lo (艾伊)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打击失误与客体错误?
时间Wed Apr 14 13:00:56 2010
前几天跟同学进行读书讨论,对某些例题,在见解上有不少分歧
想请各位替我解惑
例题内容大概是这样的:
医生甲的妻子乙罹患癌症末期,住在甲服务的医院
甲不愿乙终日痛苦,乙亦曾再三表达希望甲助其死亡
某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在乙例行施打的针剂中加入致命药物并将针交给护士丙
甲认为丙应知悉针剂内容与往日不同,有致命"毒"性,丙仍会为乙施打
因为甲知悉丙亟欲在乙死後嫁甲为妻的意图
丙自甲取得针剂後发生以下情况
A.丙误认针剂系在止痛,进入病房时,乙与友人至庭院赏花,前来探视的乙妹丁
躺在乙的床上休息,丙误认丁为乙注射之,致丁死亡
[疑问1]
丙之误认丁为乙究竟是客体错误还是打击失误?
我读了我们老师的教科书,提到:打击错误乃行为的失误,致客观所发生者与主观所预期者
非属同一客体,与未发生实行失误的客体错误有所不同(客体错误-搞不清楚对象是谁:
打击失误-技术偏差,误中其他对象)
所以丙的行为是客体错误?但据其他同学看过林山田老师的刑法通论下册P.74
有个很相像的例题提到:若行为工具系故意行为,则依客体错误处理;若行为工具系非故意
行为,则依打击失误处理
[疑问2]
如果在丙没有误认的状况下,注射毒针使乙死亡
甲成立间接正犯,该以271条论处还是加工自杀罪?
因为有同学提出原题中虽"乙亦曾再三表达"但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助其死亡
这样一来,是否应该援引271条?
以及乙的同意或承诺是否具有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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