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pleye (沒 事~~~)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民法第820條第一項但書
時間Wed Apr 14 11:16:39 2010
甲擁有公同共有物千分之678,而乙擁有共有物千分之322
甲已符合民法第828條和第820條第一項但書
就共有物之全部有管理之權,而乙對於甲的管理方式不反對
但是乙要用什麼方式向甲請求屬於自己比例部分的管理利益???
1.用不當得利? 但是甲的管理有法律上原因 ="=
2.用民法第820條第4項? 但是這是損害嗎? 而且乙並不反對甲的管理方式!!
3.其他
不知道要用哪種方式主張比較合理!!
拜託各位先進指導一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95.62
1F:→ Eventis:管理有法律上的授權!=為法律上全部利益的歸屬主體 04/14 11:38
2F:→ Eventis: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 04/14 11:39
3F:→ Eventis: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818) 04/14 11:40
4F:→ Eventis:另參55年台上字l949判例. 04/14 11:43
5F:→ purpleye:非常感激!!謝謝!!!! 04/14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