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rpleye (没 事~~~)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法第820条第一项但书
时间Wed Apr 14 11:16:39 2010
甲拥有公同共有物千分之678,而乙拥有共有物千分之322
甲已符合民法第828条和第820条第一项但书
就共有物之全部有管理之权,而乙对於甲的管理方式不反对
但是乙要用什麽方式向甲请求属於自己比例部分的管理利益???
1.用不当得利? 但是甲的管理有法律上原因 ="=
2.用民法第820条第4项? 但是这是损害吗? 而且乙并不反对甲的管理方式!!
3.其他
不知道要用哪种方式主张比较合理!!
拜托各位先进指导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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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95.62
1F:→ Eventis:管理有法律上的授权!=为法律上全部利益的归属主体 04/14 11:38
2F:→ Eventis:各共有人,除契约另有约定外,按其应有部分,对於共有物之 04/14 11:39
3F:→ Eventis: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民818) 04/14 11:40
4F:→ Eventis:另参55年台上字l949判例. 04/14 11:43
5F:→ purpleye:非常感激!!谢谢!!!! 04/14 1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