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瞧!這個人!)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手術同意書
時間Wed Apr 14 01:25:44 2010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銘言:
: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 ^^^^ ^^^^
: : ^^^^^^^^^^
: : 我實在不知道,都無過失責任了,還要舉證故意或過失?
: : 無過失責任就是即使沒過失都要負責,因此相對人根本不用就故意過失舉證
: : 醫療行為目前普遍認為不會是無過失責任,至多是推定過失
: : (不確定,這還是引入消保法的理論,有爭議)
: : 醫事法本身我沒記錯的話
: : 採推定過失還只是草案...
: : 老大,您最近太亢奮了
: : calm down
: 基本上醫師拿錯藥注射倒病人體內致死,
: 死亡事實為真實,妳不能說他沒殺人
主觀要件呢?
刑法殺人罪要件自己去翻一遍
論民事責任還亂用刑法概念...
: 至於藥劑本身包裝有沒有錯誤
: 醫師都得負責,因為他沒有管理好藥物
醫藥分離制度的現在
醫師開錯藥與藥師沒管理好、取錯藥
論起來是兩碼子事
: 這個就是無過失責任,病人都是因為他死亡
就跟你說了法院不採無過失責任
縱醫療行為與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建立了
還要回要過失的層面探討
現在實務採推定過失都已經是一種突破了...
: 醫師不能說病人得死跟他無關
科科
當事人不能為有利於自己的主張?
如果法院送醫事責任結果對醫師有利也不能主張?
: 再例如明知道房東沒有醫師執照,卻仍委任冒牌醫師代為看診
這裡的本質跟一般醫師的醫療契約責任不同
冒牌醫師的部分,用184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醫事法)
因此醫療行為本身有無過失才能不用論
冒牌醫師和合格醫師在醫療事件上,相對人請求權基礎根本完全不同...
過失責任的論理會不一樣
整部民法有總則裡的過失(意思表示錯誤...)、債編的過失(侵權、無因管理、契約上...)
.........後面就不一一列舉
不同的法規,採用的過失認定有的一樣有的不一樣,怎能一概而論
冒牌醫師的醫療契約本身是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
因此冒牌醫生怎會用一般論醫療契約的過失來論?
當然該以侵權行為論
: 讓他在診所謊稱驗光師、眼科主任
: 事實上房東原本身職業是作模具的工人
: 結果害診所被告,病人眼睛手術後出問題
: 這就是故意或過失
前面還在扯無過失責任
你這裡又扯有過失幹嘛?無過失責任的話根本不論過失之有無
你根本完全沒有請求權架構的概念
喜歡哈拉法律A法律B的
麻煩也把幾部教科書啃完
照你目前的發言程度,完全停留在鄉民的泛泛經驗談
也許程序事項(辦XX手續一類的)多少有價值
但是一進入實體層面,很明顯你是外行人
對判決有意見,那就說出一套理由
只會「我感覺」在法律論述上是沒用的
進行法律論述時,沒有「我」的存在
這串討論下來
只感覺公務員考績丙應該要擴大成70%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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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益給付和加害給付是有區別實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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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boks:推原波認真精神一個 我都已經放棄跟他認真了 嘿嘿 04/14 01:28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4/14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