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瞧!这个人!)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手术同意书
时间Wed Apr 14 01:25:44 2010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铭言:
: ※ 引述《CrazyMarc (瞧!这个人!)》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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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我实在不知道,都无过失责任了,还要举证故意或过失?
: : 无过失责任就是即使没过失都要负责,因此相对人根本不用就故意过失举证
: : 医疗行为目前普遍认为不会是无过失责任,至多是推定过失
: : (不确定,这还是引入消保法的理论,有争议)
: : 医事法本身我没记错的话
: : 采推定过失还只是草案...
: : 老大,您最近太亢奋了
: : calm down
: 基本上医师拿错药注射倒病人体内致死,
: 死亡事实为真实,你不能说他没杀人
主观要件呢?
刑法杀人罪要件自己去翻一遍
论民事责任还乱用刑法概念...
: 至於药剂本身包装有没有错误
: 医师都得负责,因为他没有管理好药物
医药分离制度的现在
医师开错药与药师没管理好、取错药
论起来是两码子事
: 这个就是无过失责任,病人都是因为他死亡
就跟你说了法院不采无过失责任
纵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建立了
还要回要过失的层面探讨
现在实务采推定过失都已经是一种突破了...
: 医师不能说病人得死跟他无关
科科
当事人不能为有利於自己的主张?
如果法院送医事责任结果对医师有利也不能主张?
: 再例如明知道房东没有医师执照,却仍委任冒牌医师代为看诊
这里的本质跟一般医师的医疗契约责任不同
冒牌医师的部分,用184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医事法)
因此医疗行为本身有无过失才能不用论
冒牌医师和合格医师在医疗事件上,相对人请求权基础根本完全不同...
过失责任的论理会不一样
整部民法有总则里的过失(意思表示错误...)、债编的过失(侵权、无因管理、契约上...)
.........後面就不一一列举
不同的法规,采用的过失认定有的一样有的不一样,怎能一概而论
冒牌医师的医疗契约本身是违反强制规定而无效
因此冒牌医生怎会用一般论医疗契约的过失来论?
当然该以侵权行为论
: 让他在诊所谎称验光师、眼科主任
: 事实上房东原本身职业是作模具的工人
: 结果害诊所被告,病人眼睛手术後出问题
: 这就是故意或过失
前面还在扯无过失责任
你这里又扯有过失干嘛?无过失责任的话根本不论过失之有无
你根本完全没有请求权架构的概念
喜欢哈拉法律A法律B的
麻烦也把几部教科书啃完
照你目前的发言程度,完全停留在乡民的泛泛经验谈
也许程序事项(办XX手续一类的)多少有价值
但是一进入实体层面,很明显你是外行人
对判决有意见,那就说出一套理由
只会「我感觉」在法律论述上是没用的
进行法律论述时,没有「我」的存在
这串讨论下来
只感觉公务员考绩丙应该要扩大成70%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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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益给付和加害给付是有区别实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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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boks:推原波认真精神一个 我都已经放弃跟他认真了 嘿嘿 04/14 01:28
※ 编辑: CrazyMarc 来自: 123.193.32.84 (04/14 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