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hnoShiki ((′‧ω‧‵))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
時間Tue Apr 13 11:42:37 2010
昨天上刑法的時候
老師問了一題有關身分的犯罪
茲將題目與個人觀點列在下方
還請各位版友提供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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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籠包侵占案
某A為小籠包店老闆,B為受雇於A之員工,C為一乞丐
某日B正將蒸好之小籠包拿之店面販售時,C正好於A店前面跌倒,C便開始哀嘆自己多舛之
命運。天生感情豐富之B便把這一籃小籠包丟至門外,看到小籠包的C便不由分說吃了起來
。試問B與C構成何罪?
B之責任為業務侵占,因B因業務上之原因持有A之物品;C則是構成遺失物侵占,因其侵占
A之失物。
至於此題則無關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因為違法身分可以先找出一名正犯,再連鎖找出共
犯,但此題B與C難謂有正犯與共犯之關係;若從責任身分來看則亦不成立,因責任身分是
用來做為量刑加重或減輕之標準,於本題無適用餘地。故本題無關身分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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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對抗這種動作的傢伙,除了他之外不做第二人想。
「悶聲色狼,救救我啊!快點阻止清水同學!」
生存在現代社會中的忍者—土屋康太,又名悶聲色狼。
如果是他,一定可以跟上清水同學的動作。交給你了,悶聲色狼!
「…………我現在正忙著把橡皮擦屑屑做成軟橡皮。」
軟橡皮 > 朋友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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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1F:推 CrazyMarc:李師的課?以前他好像也是舉這兩個例 XDD 04/13 12:22
2F:→ TohnoShiki:是他的沒錯,他說C犯遺失物侵占 04/13 23:23
3F:推 CrazyMarc:侵占是該財產犯罪的一般類型,業務是加重,依李師講義, 04/14 00:44
4F:→ CrazyMarc:業務是責任加重,所以對C而論,討論是否有共犯的可能性 04/14 00:46
5F:→ CrazyMarc:依一般生活經驗,乞討行為顯非足夠評價為使他人為侵占的 04/14 00:47
6F:→ CrazyMarc:行為,所以C不會成立普通侵占,最後,回到C取得該食物的 04/14 00:48
7F:→ CrazyMarc:可能法律上原因,因此評價B對商品的處分... 04/14 00:50
8F:→ CrazyMarc:B對商品的處分是否使A喪失所有權會是C是否成立遺失物侵 04/14 00:51
9F:→ CrazyMarc:占的關鍵,因為李師主要在這節課應該要談身分犯的區別, 04/14 00:52
10F:→ CrazyMarc:所以如上到C不會與B成立共犯時其實主要的點已經上完,他 04/14 00:53
11F:→ CrazyMarc:不可能還詳細論C到底是拾取還是受贈這種屬於小綿羊的爭 04/14 00:53
12F:→ CrazyMarc:點 04/14 00:53
13F:→ Eventis:屬於小綿羊的爭點是有梗的那種爭點還是沒梗的0.0? 04/14 01:30
14F:→ Eventis:一聽到屬於小綿羊的爭點,就會很自然的浮現那個a片沒著作權 04/14 01:31
15F:推 CrazyMarc:太久了,我忘了 XDD 04/14 01:31
16F:→ Eventis:的新聞........(逃) 04/14 01:31
17F:→ CrazyMarc:話說PD跟小綿羊(後來改叫白斬雞)還真是冤家 XD 04/14 01:32
18F:→ Eventis:.......不就是互相比玩具嘛........Orz........... 04/14 01:58
19F:→ TohnoShiki:好多梗我都沒聽過,不過還是謝謝了 04/14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