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hnoShiki ((′‧ω‧‵))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违法身分与责任身分
时间Tue Apr 13 11:42:37 2010
昨天上刑法的时候
老师问了一题有关身分的犯罪
兹将题目与个人观点列在下方
还请各位版友提供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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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笼包侵占案
某A为小笼包店老板,B为受雇於A之员工,C为一乞丐
某日B正将蒸好之小笼包拿之店面贩售时,C正好於A店前面跌倒,C便开始哀叹自己多舛之
命运。天生感情丰富之B便把这一篮小笼包丢至门外,看到小笼包的C便不由分说吃了起来
。试问B与C构成何罪?
B之责任为业务侵占,因B因业务上之原因持有A之物品;C则是构成遗失物侵占,因其侵占
A之失物。
至於此题则无关违法身分与责任身分。因为违法身分可以先找出一名正犯,再连锁找出共
犯,但此题B与C难谓有正犯与共犯之关系;若从责任身分来看则亦不成立,因责任身分是
用来做为量刑加重或减轻之标准,於本题无适用余地。故本题无关身分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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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对抗这种动作的家伙,除了他之外不做第二人想。
「闷声色狼,救救我啊!快点阻止清水同学!」
生存在现代社会中的忍者—土屋康太,又名闷声色狼。
如果是他,一定可以跟上清水同学的动作。交给你了,闷声色狼!
「…………我现在正忙着把橡皮擦屑屑做成软橡皮。」
软橡皮 > 朋友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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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7.59
1F:推 CrazyMarc:李师的课?以前他好像也是举这两个例 XDD 04/13 12:22
2F:→ TohnoShiki:是他的没错,他说C犯遗失物侵占 04/13 23:23
3F:推 CrazyMarc:侵占是该财产犯罪的一般类型,业务是加重,依李师讲义, 04/14 00:44
4F:→ CrazyMarc:业务是责任加重,所以对C而论,讨论是否有共犯的可能性 04/14 00:46
5F:→ CrazyMarc:依一般生活经验,乞讨行为显非足够评价为使他人为侵占的 04/14 00:47
6F:→ CrazyMarc:行为,所以C不会成立普通侵占,最後,回到C取得该食物的 04/14 00:48
7F:→ CrazyMarc:可能法律上原因,因此评价B对商品的处分... 04/14 00:50
8F:→ CrazyMarc:B对商品的处分是否使A丧失所有权会是C是否成立遗失物侵 04/14 00:51
9F:→ CrazyMarc:占的关键,因为李师主要在这节课应该要谈身分犯的区别, 04/14 00:52
10F:→ CrazyMarc:所以如上到C不会与B成立共犯时其实主要的点已经上完,他 04/14 00:53
11F:→ CrazyMarc:不可能还详细论C到底是拾取还是受赠这种属於小绵羊的争 04/14 00:53
12F:→ CrazyMarc:点 04/14 00:53
13F:→ Eventis:属於小绵羊的争点是有梗的那种争点还是没梗的0.0? 04/14 01:30
14F:→ Eventis:一听到属於小绵羊的争点,就会很自然的浮现那个a片没着作权 04/14 01:31
15F:推 CrazyMarc:太久了,我忘了 XDD 04/14 01:31
16F:→ Eventis:的新闻........(逃) 04/14 01:31
17F:→ CrazyMarc:话说PD跟小绵羊(後来改叫白斩鸡)还真是冤家 XD 04/14 01:32
18F:→ Eventis:.......不就是互相比玩具嘛........Orz........... 04/14 01:58
19F:→ TohnoShiki:好多梗我都没听过,不过还是谢谢了 04/14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