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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過林英典先生的版友可以參考這篇 http://mypaper.pchome.com.tw/geoglin_99/post/1300989718 簡單來說就是會以侵犯著作財產權為手段 大規模的訴訟(應該幾十件或上百件) 來求得和解金的一位攝影師 之前我以為他前兩年被以誣告罪判刑了 沒想到剛剛才聽說 原來連續兩年被判刑後 都因為上訴到高院 而被撤銷 以下附上判決書主文 http://0rz.tw/FYeE7 節錄高院法官一段見解 被告明知網路個人部落格之 使用人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被告仍一再對 網路個人部落格之使用人提出告訴,且提告之件數甚多, 並要求使用者以金錢賠償,動機固非純良,行為固有不當 ,惟就被告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誣告犯行,仍應審究刑法第 169條所規定誣告罪構成要件之規定,如被告所申告之內 容,並無虛構,而使用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待執法機 關調查相關事證,並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各款做最 後之認定,尚難因被告一再提告,即認被告構成刑法上誣 告犯行。本件被告告訴黃美鄉之事實,雖不成立犯罪,然 被告告訴狀之內容非被告所虛構,本件與誣告罪之成立要 件,仍有不符,已如前述,尚難因被告一再提告,即認被 告構成刑法上誣告犯行。 法官見解固然有理 但 想利用濫行興訟之人 難道就可以反覆一直以提告的手段 逼人妥協嗎? 大多數的人應該都會接受和解 省的惹禍上身 而原告也沒有任何刑事制裁之虞 依舊操弄司法 不僅輕易的拿到被告的個人資料 還可以大大的噱一筆 台灣這方面的制度著實令我搖頭 上述這段話並非針對林先生 而是在其他情況也可以適用 此例一開 將來想揪出看不爽的嘴砲鄉民 輕而易舉 只要把爭吵的文章以刑法310誹謗罪告上法院 又可以同樣的模式 有很大的機會噱一筆 不然至少也拿到對方的資料 要玩對方就簡單多了 高院誣告罪的構成要件抓的這麼嚴 實在難以苟同 -- 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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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4/12 23:52)
5F:→ enterpirse:並不是刻意挺林先生,但是如果他人真的使用其所攝影的 04/13 01:11
6F:→ enterpirse:照片,主張合理使用,而原作者卻不同意,不懂為什麼會 04/13 01:12
7F:→ enterpirse:形成誣告?? 04/13 01:13
8F:→ enterpirse:如果A~Z使用了甲的著作,甲認為權利被侵犯了,然後訴諸 04/13 01:14
9F:→ enterpirse:法律來保障甲自己的著作權,檢察官可能判A~Z不起訴,但 04/13 01:14
10F:→ enterpirse:是如果說誣告,我認為不妥,甲的所提告的理由並非虛構 04/13 01:15
11F:→ enterpirse:這樣怎麼算誣告?? 04/13 01:15
12F:→ hoboks:是啊 高院所持的就是這樣的理由 04/13 01:21
13F:→ hoboks:但個人覺得除了真實與否 應該也要考量訴訟案件的數量 04/13 01:21
14F:→ hoboks:若明顯是濫行訴訟 即使所述為事實 仍然應該考慮發動誣告罪 04/13 01:22
15F:→ Eventis:那得等刑169修法再說.濫訴充其量是民184I後段的問題. 04/13 01:44
16F:→ hoboks:那我假如跟t小姐在版上吵架 想揪出他真面目 不就只要遞上 04/13 01:45
17F:→ hoboks:吵架文章 t小姐就被我抓到是誰了? 04/13 01:45
18F:→ hoboks:這樣的制度明顯不甚合理 哀哀 04/13 01:45
19F:→ Eventis:行政簽結掉就好了.........(遠目)..........而且辦案據說 04/13 01:48
20F:→ Eventis:可以拖八個月......(逃) 04/13 01:49
21F:→ hoboks:我看t小姐應該幾個月後就拿到版上好幾位的個資了吧 04/13 01:50
22F:→ hoboks:科科 行政簽結就繼續告 告到變成偵字案 對方資料就到手了 04/13 01:51
23F:→ hantang: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04/13 08:22
24F:推 JackeyChen:不能這樣解釋啦XD 虛構事實≠濫訴阿。如果對於法律評價 04/13 08:35
25F:→ JackeyChen:的誤解(或亂解)要論誣告的話 那市場上誣告案件將會成等 04/13 08:36
26F:→ JackeyChen:比級數增加,另外用簽結也不好 1.偵案不起訴,告訴人才 04/13 08:37
27F:→ JackeyChen:有再議機會 2.我國對不起訴還是承認有部分實質確定力的 04/13 08:37
28F:→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8
29F:→ hoboks:樓上我說t小姐你亂入幹嘛啊? 你自己不是說你跟t沒關係? 05/21 12:57
30F:→ hoboks:而且你身體真不誠實 明明說要噓我卻沒噓 科科 05/2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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