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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过林英典先生的版友可以参考这篇 http://mypaper.pchome.com.tw/geoglin_99/post/1300989718 简单来说就是会以侵犯着作财产权为手段 大规模的诉讼(应该几十件或上百件) 来求得和解金的一位摄影师 之前我以为他前两年被以诬告罪判刑了 没想到刚刚才听说 原来连续两年被判刑後 都因为上诉到高院 而被撤销 以下附上判决书主文 http://0rz.tw/FYeE7 节录高院法官一段见解 被告明知网路个人部落格之 使用人有可能构成着作权法上之合理使用,被告仍一再对 网路个人部落格之使用人提出告诉,且提告之件数甚多, 并要求使用者以金钱赔偿,动机固非纯良,行为固有不当 ,惟就被告是否构成刑法上之诬告犯行,仍应审究刑法第 169条所规定诬告罪构成要件之规定,如被告所申告之内 容,并无虚构,而使用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仍待执法机 关调查相关事证,并审酌着作权法第65条规定之各款做最 後之认定,尚难因被告一再提告,即认被告构成刑法上诬 告犯行。本件被告告诉黄美乡之事实,虽不成立犯罪,然 被告告诉状之内容非被告所虚构,本件与诬告罪之成立要 件,仍有不符,已如前述,尚难因被告一再提告,即认被 告构成刑法上诬告犯行。 法官见解固然有理 但 想利用滥行兴讼之人 难道就可以反覆一直以提告的手段 逼人妥协吗? 大多数的人应该都会接受和解 省的惹祸上身 而原告也没有任何刑事制裁之虞 依旧操弄司法 不仅轻易的拿到被告的个人资料 还可以大大的噱一笔 台湾这方面的制度着实令我摇头 上述这段话并非针对林先生 而是在其他情况也可以适用 此例一开 将来想揪出看不爽的嘴炮乡民 轻而易举 只要把争吵的文章以刑法310诽谤罪告上法院 又可以同样的模式 有很大的机会噱一笔 不然至少也拿到对方的资料 要玩对方就简单多了 高院诬告罪的构成要件抓的这麽严 实在难以苟同 -- 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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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4/12 23:52)
5F:→ enterpirse:并不是刻意挺林先生,但是如果他人真的使用其所摄影的 04/13 01:11
6F:→ enterpirse:照片,主张合理使用,而原作者却不同意,不懂为什麽会 04/13 01:12
7F:→ enterpirse:形成诬告?? 04/13 01:13
8F:→ enterpirse:如果A~Z使用了甲的着作,甲认为权利被侵犯了,然後诉诸 04/13 01:14
9F:→ enterpirse:法律来保障甲自己的着作权,检察官可能判A~Z不起诉,但 04/13 01:14
10F:→ enterpirse:是如果说诬告,我认为不妥,甲的所提告的理由并非虚构 04/13 01:15
11F:→ enterpirse:这样怎麽算诬告?? 04/13 01:15
12F:→ hoboks:是啊 高院所持的就是这样的理由 04/13 01:21
13F:→ hoboks:但个人觉得除了真实与否 应该也要考量诉讼案件的数量 04/13 01:21
14F:→ hoboks:若明显是滥行诉讼 即使所述为事实 仍然应该考虑发动诬告罪 04/13 01:22
15F:→ Eventis:那得等刑169修法再说.滥诉充其量是民184I後段的问题. 04/13 01:44
16F:→ hoboks:那我假如跟t小姐在版上吵架 想揪出他真面目 不就只要递上 04/13 01:45
17F:→ hoboks:吵架文章 t小姐就被我抓到是谁了? 04/13 01:45
18F:→ hoboks:这样的制度明显不甚合理 哀哀 04/13 01:45
19F:→ Eventis:行政签结掉就好了.........(远目)..........而且办案据说 04/13 01:48
20F:→ Eventis:可以拖八个月......(逃) 04/13 01:49
21F:→ hoboks:我看t小姐应该几个月後就拿到版上好几位的个资了吧 04/13 01:50
22F:→ hoboks:科科 行政签结就继续告 告到变成侦字案 对方资料就到手了 04/13 01:51
23F:→ hantang: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 04/13 08:22
24F:推 JackeyChen:不能这样解释啦XD 虚构事实≠滥诉阿。如果对於法律评价 04/13 08:35
25F:→ JackeyChen:的误解(或乱解)要论诬告的话 那市场上诬告案件将会成等 04/13 08:36
26F:→ JackeyChen:比级数增加,另外用签结也不好 1.侦案不起诉,告诉人才 04/13 08:37
27F:→ JackeyChen:有再议机会 2.我国对不起诉还是承认有部分实质确定力的 04/13 08:37
28F:→ windfly00:学你专嘘别人得文章闹版话语...废文 05/15 05:18
29F:→ hoboks:楼上我说t小姐你乱入干嘛啊? 你自己不是说你跟t没关系? 05/21 12:57
30F:→ hoboks:而且你身体真不诚实 明明说要嘘我却没嘘 科科 05/21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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