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straw (一直微笑)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漫畫出租店裡的個人資料可以要求刪除嗎?
時間Fri Apr 9 23:30:21 2010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你嘛幫幫忙
: 18條I是不作為請求權
: 18條II才是慰輔金請求以法律規定者為限
: 我在講第一項你在講第二項
: 請問你的理解能力有問題嗎?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妳去漫畫店租書,留資料叫人格權侵害得話
那麼各家醫院的病例,妳是不是病好了要跟醫生說刪掉病例
學校畢業了是不是要叫學校刪除你的學籍資料
有問題的是你
瞎掰內容還強辯
有本事妳就叫所有人漫畫歸還了
都把登記資料給刪除
: 可否告知你到底在哪裡服公職的
: 你長官為什麼不好好管管你?
: 又 有請求權基礎就一定保證告的贏嗎?
我告妳是告贏的,醫生兼律師?
讓我想起了那個謊稱合信眼科診所驗光師,代醫師執行業務的房東
反正都已經緩執行了,還在緩執行期間犯罪
想要立刻坐牢就繼續毀謗、造謠
: 有哪個律師包贏的啊
: 有包贏的你不會去找他 那你就可以要何信醫師登報道歉啦
: 整天耗在板上亂版幹麻 給你錢快去告XD
: 另外我是醫學系的
: 法律是自修來的 這樣你滿意嗎?
: 快發傳票給我喔 我等著你
妳等檢察官寄給你吧,
我可沒跟你說笑話
: 我好期待上法庭 看看你真面目是誰
: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銘言:
: : 51年台上字第223號
: :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 :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 :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
: : 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
: : 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
: : 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
: : 未合。
: : 你的精神上並不會因為沒刪掉租書店的紀錄而受損
: : 民法18條的法條應用錯誤,
: : 別說我欺人太甚
: : 妳如果真的是律師,那我可以跟你說
: : 妳打不贏我這個非法律係的
: : 至於嘴炮到處抹黑我得文章,應該都是騙我開刀的仇人合信眼科診所
: : 我等你大律師的法律訴訟文件,
: : 到底誰在亂版造謠、毀謗
: : 至於你是不是被判刑罵陽萎的合信眼科診所醫師
: : 我只能跟你說檢察官會去調查,
: : 已經被判緩刑2年了,還繼續在犯罪,非要直接被判坐牢才甘心嗎?
: : 包含近視雷射版裡的自問自答找人開刀的業務人員
: : 別說,我沒勸妳們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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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snowtoya:快來告我 PLZ 最近生活沒有樂趣 需要娛樂一下 04/10 06:32
2F:→ thinkstraw:妳等檢察官調查書吧 04/13 00:10
3F:噓 hoboks:我好怕喔 每天都好擔心 嗚嗚 你害我尿床了 04/13 01:40
4F:→ hoboks:可以求求你放我一馬嗎? 04/13 01:40
5F:→ hoboks:我之前說快來告我是騙你的 請不要害我丟醫生執照好嗎 04/13 01:40
6F:→ hoboks:謝謝你高抬貴手 04/13 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