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99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困擾
時間Fri Apr 9 23:22:55 2010
※ 引述《cchbrian0415 (善 VS 偽)》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Bank_Service 看板]
: 作者: cchbrian0415 (善 VS 偽) 看板: Bank_Service
: 標題: [問題] 困擾
: 時間: Thu Apr 8 01:10:55 2010
: 問題是這樣子的
: 約莫10年前 我媽幫我辦了一張附卡
: 但是4-5年前 我媽因為一大筆債務 破產了 只差沒有申請而已
: 問題來了
: 現在銀行打電話要來跟我要這筆款項
: 說我是附卡持有人 有連帶繳交義務(當然那個時候我也有消費)
: 我也有打電話去金管會詢問
: 金管會說 "法律上" 我有繳交的義務
: 那 我的想法是 我不是債務人
: 我不理會銀行 會影響到我的信用嗎???
不理他 銀行會向法院申請民事支付命令狀
: 因為我有問朋友 他去問他們銀行的信用卡部門
: 他是說 信用卡部說 不會影響
: 因為他們是認當時申辦者的姓名
: 而不是我的
: 因為我已經4-5年沒在使用信用卡 也沒有貸款的問題
: 但是我有開兩家期貨戶和證券信用戶
: 都有開過
: 那.....
: 我現在不去理會這筆債務的話 會對我以後的信用有影響嗎???
: 例如車貸房貸之類的
: 金管會說98年以後 附卡人沒繳交的義務
: 之前的有 但是我忘記問 那我如果不繳的話 會不會影響到我的信用
: 很悶 4-5年接到過電話 那個時候我還是學生 所以我沒有理會
: 現在又打電話來 我很不想繳 畢竟那不是我的債務
: 所以有人對這方面有研究的嗎????
: 很困擾...
如果不想繳 就和銀行走法院
我和你情況一樣 最近被台新催討
金管會99年2月2日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內文第四十九條為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附帶說明原因為「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鑑於附卡持卡人多處經濟上之弱勢,
爰明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你可以引這條法令向金管會 銀行公會 消基會申訴銀行違法
如果銀行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你要在收到後20日內向法院提異議
不然每月會被扣薪1/3抵債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這裡可以查到法令判決 找找附卡人打贏的判例
我本來也是打算還 看到許多判例後就改變心意了
而銀行局收到我的申訴後 有發文給台新 內容大致上是要台新再和我協調
我堅持只還附卡消費金額 銀行若不接受 我就和銀行走法院
因為我去法院閱卷 發現當初信用卡申請書上附卡人簽名非我簽名
聯徵可以調 看看自己的紀錄
但信用卡部分只能看到5年內使用情形
祝您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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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78.115
1F:推 depravity:小心主張不是妳簽的後發生刑訴241簽的人偽造文書坐牢@@ 04/09 23:47
2F:推 thinkstraw:+1,回答的很好,順便教我怎麼甩掉這些鬧事的人 04/10 00:45
3F:推 cchbrian0415: 感謝您 目前正在蒐集資料中 04/10 05:32
4F:→ cchbrian0415: 因為有幾個朋友在銀行上班 他們跟我說 04/10 05:33
5F:→ cchbrian0415: 別理他 (可是 這些朋友是我的靠北的朋友阿阿阿) 04/10 05:33
6F:→ hyper99:刑訴24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04/10 08:59
7F:推 depravity:就是妳主張那不是妳簽的然後民庭那些吃公家飯的該告發 04/10 10:48
8F:→ depravity:然後簽的人(可能是主卡哪個人通常是親人)就要吃牢飯去了 04/10 10:49
9F:→ depravity:所以這主張是雙面刃得先想好願不願意那個人去吃牢飯 04/10 10:50
10F:→ hyper99:了解 3Q 04/10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