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99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困扰
时间Fri Apr 9 23:22:55 2010
※ 引述《cchbrian0415 (善 VS 伪)》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Bank_Service 看板]
: 作者: cchbrian0415 (善 VS 伪) 看板: Bank_Service
: 标题: [问题] 困扰
: 时间: Thu Apr 8 01:10:55 2010
: 问题是这样子的
: 约莫10年前 我妈帮我办了一张附卡
: 但是4-5年前 我妈因为一大笔债务 破产了 只差没有申请而已
: 问题来了
: 现在银行打电话要来跟我要这笔款项
: 说我是附卡持有人 有连带缴交义务(当然那个时候我也有消费)
: 我也有打电话去金管会询问
: 金管会说 "法律上" 我有缴交的义务
: 那 我的想法是 我不是债务人
: 我不理会银行 会影响到我的信用吗???
不理他 银行会向法院申请民事支付命令状
: 因为我有问朋友 他去问他们银行的信用卡部门
: 他是说 信用卡部说 不会影响
: 因为他们是认当时申办者的姓名
: 而不是我的
: 因为我已经4-5年没在使用信用卡 也没有贷款的问题
: 但是我有开两家期货户和证券信用户
: 都有开过
: 那.....
: 我现在不去理会这笔债务的话 会对我以後的信用有影响吗???
: 例如车贷房贷之类的
: 金管会说98年以後 附卡人没缴交的义务
: 之前的有 但是我忘记问 那我如果不缴的话 会不会影响到我的信用
: 很闷 4-5年接到过电话 那个时候我还是学生 所以我没有理会
: 现在又打电话来 我很不想缴 毕竟那不是我的债务
: 所以有人对这方面有研究的吗????
: 很困扰...
如果不想缴 就和银行走法院
我和你情况一样 最近被台新催讨
金管会99年2月2日发布信用卡业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正条文,内文第四十九条为
「发卡机构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应付帐款负清偿责任。」
附带说明原因为「附卡持卡人负连带责任之禁止:监於附卡持卡人多处经济上之弱势,
爰明定发卡机构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应付帐款负清偿责任。」
你可以引这条法令向金管会 银行公会 消基会申诉银行违法
如果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 你要在收到後20日内向法院提异议
不然每月会被扣薪1/3抵债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这里可以查到法令判决 找找附卡人打赢的判例
我本来也是打算还 看到许多判例後就改变心意了
而银行局收到我的申诉後 有发文给台新 内容大致上是要台新再和我协调
我坚持只还附卡消费金额 银行若不接受 我就和银行走法院
因为我去法院阅卷 发现当初信用卡申请书上附卡人签名非我签名
联徵可以调 看看自己的纪录
但信用卡部分只能看到5年内使用情形
祝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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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4.78.115
1F:推 depravity:小心主张不是你签的後发生刑诉241签的人伪造文书坐牢@@ 04/09 23:47
2F:推 thinkstraw:+1,回答的很好,顺便教我怎麽甩掉这些闹事的人 04/10 00:45
3F:推 cchbrian0415: 感谢您 目前正在蒐集资料中 04/10 05:32
4F:→ cchbrian0415: 因为有几个朋友在银行上班 他们跟我说 04/10 05:33
5F:→ cchbrian0415: 别理他 (可是 这些朋友是我的靠北的朋友阿阿阿) 04/10 05:33
6F:→ hyper99:刑诉241?公务员因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为告发??? 04/10 08:59
7F:推 depravity:就是你主张那不是你签的然後民庭那些吃公家饭的该告发 04/10 10:48
8F:→ depravity:然後签的人(可能是主卡哪个人通常是亲人)就要吃牢饭去了 04/1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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