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Teddy)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民法第九十三條的疑問
時間Fri Apr 9 22:57:46 2010
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
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Q:被詐欺及被脅迫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間為一年,請問在發見後超過一年之後是不
得撤銷意思表示嘛?是指撤銷權消滅了嗎?還是說對方出現一個可以對抗撤銷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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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41
1F:→ chihchien:1.yes 2.yes 3.no 04/10 13:25
2F:→ m19891129:c大你的回答還真是簡潔並且有力~哈,感謝~ 04/10 16:45
3F:推 chihchien:1要補充的是雖然不得用第93條撤銷 但王老先生另有解套的 04/11 16:00
4F:→ chihchien:方法 就是用侵權行為主張侵害意思自由 請求回復原狀 04/11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