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Teddy)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民法第九十三条的疑问
时间Fri Apr 9 22:57:46 2010
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前条之撤销,应於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後一年内为之。但自意思
表示後,经过十年,不得撤销。
Q:被诈欺及被胁迫得撤销其意思表示之除斥期间为一年,请问在发见後超过一年之後是不
得撤销意思表示嘛?是指撤销权消灭了吗?还是说对方出现一个可以对抗撤销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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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41
1F:→ chihchien:1.yes 2.yes 3.no 04/10 13:25
2F:→ m19891129:c大你的回答还真是简洁并且有力~哈,感谢~ 04/10 16:45
3F:推 chihchien:1要补充的是虽然不得用第93条撤销 但王老先生另有解套的 04/11 16:00
4F:→ chihchien:方法 就是用侵权行为主张侵害意思自由 请求回复原状 04/11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