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ghtKiller (石頭)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想請問關於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問題
時間Fri Apr 9 15:55:37 2010
如標題
案例事實取自於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冊第105頁
案例事實如下:
甲之房地曾因向乙貸款一千萬元
設定同額抵押權於乙 迄未清償分文
惟因年久失修 殘破不堪
甲擬出售
經建築經理公司鑑價為五百萬元
招售數月 乏人問津
肆甲委由丙營建公司全面翻新
再經鑑價為八百萬元
甲無力償還翻修費用二百五十萬元
丙聲請法院拍賣A屋
乙參予分配
A屋拍得款七百萬元
依民法本條項規定
(即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第四項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
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
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丙得款二百萬元
乙得款四百五十萬元........
想請問的是
為什麼是這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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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41.109
1F:→ kaky:賣七百而已..不過其中五十萬在哪? 04/09 16:02
2F:→ BrightKiller:我的問題也是這個...難道邱大師寫錯了orz 04/09 16:19
3F:→ Eventis:竊以為50萬在丙那,這裡應該有漏字.因為增加的價值多少是事 04/09 19:34
4F:→ Eventis:實證明問題,用賣價700減去原鑑價500在說理上就有問題,因為 04/09 19:34
5F:→ Eventis:原鑑價500也不代表本來就能賣到500(比較鑑價800時).因此既 04/09 19:35
6F:→ Eventis:然經過鑑定已經證明房子經修繕增加了300萬的價值,那麼即便 04/09 19:36
7F:→ Eventis:後來賣不出全額,賣不出全額的不利益,有何理由讓法定抵押權 04/09 19:36
8F:→ Eventis:人單獨承受呢? 04/09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