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rightKiller (石头)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想请问关於承揽人法定抵押权的问题
时间Fri Apr 9 15:55:37 2010
如标题
案例事实取自於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册第105页
案例事实如下:
甲之房地曾因向乙贷款一千万元
设定同额抵押权於乙 迄未清偿分文
惟因年久失修 残破不堪
甲拟出售
经建筑经理公司监价为五百万元
招售数月 乏人问津
肆甲委由丙营建公司全面翻新
再经监价为八百万元
甲无力偿还翻修费用二百五十万元
丙声请法院拍卖A屋
乙参予分配
A屋拍得款七百万元
依民法本条项规定
(即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条第四项
"第一项及第二项就修缮报酬所登记之抵押权
於工作物因修缮所增加之价值限度内
优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权")
丙得款二百万元
乙得款四百五十万元........
想请问的是
为什麽是这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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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6.141.109
1F:→ kaky:卖七百而已..不过其中五十万在哪? 04/09 16:02
2F:→ BrightKiller:我的问题也是这个...难道邱大师写错了orz 04/09 16:19
3F:→ Eventis:窃以为50万在丙那,这里应该有漏字.因为增加的价值多少是事 04/09 19:34
4F:→ Eventis:实证明问题,用卖价700减去原监价500在说理上就有问题,因为 04/09 19:34
5F:→ Eventis:原监价500也不代表本来就能卖到500(比较监价800时).因此既 04/09 19:35
6F:→ Eventis:然经过监定已经证明房子经修缮增加了300万的价值,那麽即便 04/09 19:36
7F:→ Eventis:後来卖不出全额,卖不出全额的不利益,有何理由让法定抵押权 04/09 19:36
8F:→ Eventis:人单独承受呢? 04/09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