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straw (一直微笑)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漫畫出租店裡的個人資料可以要求刪除嗎?
時間Fri Apr 9 07:38:56 2010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 依照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受侵害時 可以要求除去
: 有侵害之虞時 可以要求防止將來之侵害
: 所以你有權要求對方刪除個人資料
: ※ 引述《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之銘言:
: : 請問
: : 漫畫出租店裡面的個人資料可以要求進行刪除嗎?
: : 我昨天去歸還漫畫的時候
: : 問店員說可不可以刪除我的個人資料
: : 結果她說不行
: : 這是真的嗎?
: : 為什麼?
51年台上字第223號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
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
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
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
未合。
你的精神上並不會因為沒刪掉租書店的紀錄而受損
民法18條的法條應用錯誤,
別說我欺人太甚
妳如果真的是律師,那我可以跟你說
妳打不贏我這個非法律係的
至於嘴炮到處抹黑我得文章,應該都是騙我開刀的仇人合信眼科診所
我等你大律師的法律訴訟文件,
到底誰在亂版造謠、毀謗
至於你是不是被判刑罵陽萎的合信眼科診所醫師
我只能跟你說檢察官會去調查,
已經被判緩刑2年了,還繼續在犯罪,非要直接被判坐牢才甘心嗎?
包含近視雷射版裡的自問自答找人開刀的業務人員
別說,我沒勸妳們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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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0.192.105
1F:噓 snowtoya:...............別PO文誤人了,快點叫檢察官來查我吧 04/09 08:57
2F:→ GothicKuma:鬧夠了沒? 到處誤導人很好玩嗎? 04/09 16:38
3F:噓 lemondrink:誰知道你哪位啊? 只看到一個id在亂板 網路匿名性是這樣 04/09 16:40
4F:→ lemondrink:濫用的嗎? 誤導前面求助的人錯誤的法律資訊還不夠? 04/09 16:42
5F:噓 ko007x:你為何不聽勸? 04/09 18:58
6F:噓 Beijingman:老貼廢文,煩不煩,版主在做啥 04/09 19:05
7F:噓 WaterPisces:《上次上站》03/31/2010 版主勒 04/09 23:50
8F:→ thinkstraw:鬧事的是你們,我其他ID貼文都沒人像你們這樣攻擊 04/10 00:28
9F:→ hoboks:誰叫你亂回 敢不敢公布你在哪服公職啊? 讓你長官判斷 04/10 00:37
10F:→ hoboks:你這樣有沒在亂版 你長官覺得你回文回的好且沒亂版 04/10 00:38
11F:→ hoboks:我就乖乖閉嘴 04/10 00:38
12F:→ hoboks:個人覺得很好奇 你一下班就狂波合信 上班時候你也會這樣嗎? 04/10 00:38
13F:→ hoboks:若是你沒在上班荼毒同事 幹嘛下班後要這樣荼毒別人? 04/10 00:39
14F:→ thinkstraw:妳鬧夠了沒阿,叫別人跑到台南出庭,還貼一些問題 04/10 00:49
15F:噓 hoboks:是你鬧夠了沒啊? 以為版主不在這個版你就可以一直幫合信宣 04/10 00:50
16F:→ thinkstraw:妳是大律師得話就公布你的姓名,訴訟文書檢察官調查完 04/10 00:50
17F:→ hoboks:傳啊 04/10 00:50
18F:→ thinkstraw:就會寄給你,同時係醫師跟律師?整天鬧版 04/10 00:51
19F:→ hoboks: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04/10 00:52
20F:→ hoboks:及冶遊賭博,吸食菸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04/10 00:52
21F:→ hoboks:有看過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嗎? 你做到幾項? 04/10 00:52
22F:→ hoboks:我是醫生不是你講的嗎? 你有健忘症? 04/10 00:53
23F:噓 ChrisBear:H大辛苦了.... 04/10 01:13
24F:噓 Beijingman:只會貼沒營養的廢文,又愛亂鬧,公__病不輕哦 04/10 08:01
25F:噓 ilovecrab:他是男的,基本上應該沒有其他分身了.. windfly00和他 06/09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