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inkstraw (一直微笑)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漫畫出租店裡的個人資料可以要求刪除嗎?
時間Fri Apr 9 01:57:29 2010
※ 引述《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之銘言:
: 請問
: 漫畫出租店裡面的個人資料可以要求進行刪除嗎?
: 我昨天去歸還漫畫的時候
: 問店員說可不可以刪除我的個人資料
: 結果她說不行
: 這是真的嗎?
: 為什麼?
因為妳加入了會員
他要保存記錄,
包含你借閱的書籍及有無欠款逾期等
基本上,妳沒辦法叫他刪除
因為資料是他們的
他們也怕遇到陌生人租漫畫不還
但妳有權拿回押金
叫他們刪不合理
就跟醫院保留病例一樣
妳不能病好就回來要求刪除病例
但妳有權影印病例,而我就遇到一家罵陽萎的診所
扣押受害人得病例一年多不給影印,
告到消保官跟衛生局
還可以當面違反醫療法71條繼續扣押
還騙消保官當保證人,
回去後照樣不給病人印病例
我後來才看到那篇律師寫的(是不是我以不知道,也有可能是騙人的)
51年台上字第223號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
,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
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
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
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
未合。
你的精神上並不會因為沒刪掉租書店的紀錄而受損
民法18條的法條應用錯誤,
別說我欺人太甚
妳如果真的是律師,那我可以跟你說
妳打不贏我這個非法律係的
至於嘴炮到處抹黑我得文章,應該都是騙我開刀的仇人合信眼科診所
桃園地方法院98訴325號等讓罵陽萎的醫師被刑事民事判決
不是隨便判的,是他們罪有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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