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wanttobe (WHO)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看這個裁判書?
時間Wed Apr 7 18:26:56 2010
因為我們家人都是不懂法律的
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看 這個結論是什麼呢
謝謝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99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12號土地內如附圖一編號A
1所示面積1100平方公尺、同段第39號土地內如附圖二編號A所
示面積127平方公尺、同段第270號土地內如附圖三編號B所示面
積1091平方公尺土地交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
起至交還第一項所示土地日止,按年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捌
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拾貳萬陸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九
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柒萬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肆萬零貳佰壹
拾肆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
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
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7款及同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返還土地包含台中市○○區○○
段第12、13、39、270等號土地及拆除其地上物,於最後言
詞辯論期日減縮對地上物拆除請求(同段13地號土地部分則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其請求權基礎之事實同一,
均為兩造間租賃關係業已屆期而終止,因終止所生租賃物返
還請求權,而租賃終止後,被告所有系爭土地上地上物為無
權占有,不甚礙被告防禦及訴訟終結,被告復不為爭執而為
言詞辯論,為法所許,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緣坐落台中市○○區○○段第12、39、270等號土地係原告
所有,民國92年1月1日原告將系爭12地號土地內如附圖一編
號A1所示面積1100平方公尺、系爭第39號土地內如附圖二編
號A所示面積127平方公尺、系爭第270號土地內如附圖三編
號B所示面積1091平方公尺出租予被告,租期自92年1月1日
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系爭三筆土地租賃契約均已屆期,雙
方並未再行續約,被告並明示拒絕續約,依租賃契約書約定
,租期既已屆滿,原告依兩造間之租約第11條約定,已於96
年11月22日、97年7月4日通知被告終止系爭三筆土地租約在
案,被告依租約第11條約定,自應將系爭三筆土地交還原告
。
二、又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系爭三筆土地期間,自95年1月1日起至
租約屆滿日即97年12月31日止之租金亦未繳納,此部份之租
金共計10,514元。而被告自98年1月1日起至交還土地日止,
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被告每年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3,583 元(相當於97年度之租金)致原告受有同額損害。是
被告應給付10,514元予原告,並自98年1月1日起迄交還土地
日止按年給付3,583元予原告。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兩造間有關系爭三筆地號土地之租賃契
約,非屬三七五耕地租賃契約。該租約之租額係按照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公告之 稻穀、秈稻穀的餘糧收購價格平均值決
定其折算現金之基準。
四、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0,
514元,及自98年1月1日起迄交還土地日止,按年給付3,583
元予原告。(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有關系爭12、39、270地號土地租約是否適用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不清楚,但每年應繳納租額折算現金之方
式,是按照原告原告寄送的資料繳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之事實(未付之租金及損害金部分除外),已據提出土地登
記謄本3份、租賃契約書2份、地籍圖謄本乙份、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95年至97年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暨收購期限公告
資料3份、相片3張等件為證,被告到庭不為爭執,原告之主
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
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
充之。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21條、第
43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三筆土地訂有
租約,依租約第1條約定,租金係以土地孳息即稻穀94公斤
計算,而前揭租額依政府相關規定折算現金,於每年2月15
日前繳納,是被告自有依約於每年2月15日繳納租金之義務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其自95年起至97年止之租金尚未繳納
,復未爭執,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自有繳納95年度至97
年度租金義務。次查,兩造不爭執前揭應繳租額係按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每年公告之公糧稻穀收購價格即 稻穀、秈稻穀
餘糧收購價格之平均值計算,是被告應給付之租金額,95年
為3188元【計算式:(16.6+15.6)元÷2×(94+11+93)公斤
=31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96年為3188元【計算式
:(16.6+15.6)元÷2×(94+11+93)公斤=3188元,小數點以
下四捨五入】,97年為3584元【計算式:(18.6+17.6 )元÷
2×(94+11+93)公斤=35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合計
為9960元(計算式:3188+3188+3584=9960),逾此部分請求
,不應准許。
三、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
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
、系爭租約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就系爭12、39
、270地號土地如附圖一編號A1、附圖二編號A、附圖三編號
B 部分所示土地所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業已於97年12月31日
屆滿,兩造既未續約,租賃關係業已終止,揆諸上開規定,
被告自應將如附圖一編號A1、附圖二編號A、附圖三編號B部
分所示土地返還原告,原告此部分請求,即屬有據。
四、復按無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為社會通常之觀念;其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
故得請求返還之範圍,固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
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惟於審酌對方所受之利益時,如無
客觀具體數據可資計算,請求人所受損害之數額,未嘗不可
據為計算不當得利之標準;而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
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
項亦有規定。是此項房屋之租金應受年息10%之限制者,須
以土地及其建築物兩者之申報總額為其計算標準(最高法院
41年度台上字第810號判決參照)。而土地法第97條所謂土
地價額,應依法定地價定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所申報
之地價為法定地價,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土地法第148條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
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80
為其申報地價,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定有明文。另按基地租
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
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
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
總地價年息百分之10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071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被告就其
所占有之土地應屬無法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
致原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原告對於被告自得本於前開
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位於台中市南
屯區,週遭均為住宅區,處於台中市區往台中工業區、成功
嶺、嶺東科技大學必經地區,附近交通、繁榮程度及生活機
能尚佳,及被告利用系爭土地作為農業用地之經濟價值與所
受利益等情形,認以系爭土地按兩造間原有租金為不當得利
計算基準,是為適當。茲被告承租系爭12地號土地如附圖一
編號A1部分每年應繳租額為94公斤、系爭第39地號土地如附
圖二編號A部分每年應繳租額為11公斤、系爭第270地號土地
如附圖三編號B部分每年應繳租額為93公斤,有租賃契約書
附卷可稽,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而98年後餘糧收購價格尚未
公告,原告請求按97年度計算,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是98
年度以後於被告交還系爭土地前,被告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
金損害之損害為每年3584元【計算式:(18.6+17.6)元÷2×
(94+11+93)公斤=358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
請求3583元為法所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約第11條約定,請求被告將系爭三
筆土地如附圖一編號A1、附圖二編號A、附圖三編號B所示土
地返還原告;及依系爭租約第1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9960元
, ,暨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被告自98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
日止,按年給付原告358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及免為假執行,均有理由,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舉證,於事實認定
與判決結果無礙,茲不一一論列,附為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
第2項、第392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4.219
1F:→ scott2009:哪裡不懂? 04/07 19:36
2F:推 depravity:結論就是主文寫的那些 這不用懂法律吧懂中文就夠了 04/07 20:43
3F:→ yuusnow:就主文寫的那些是重點,其他不用懂,那裡看不懂? 04/07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