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123456n (米修)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第1148-1的所得遺產
時間Wed Apr 7 13:24:48 2010
請問一下各位版上朋友
假如甲在死亡前一年
因兒子A結婚而為特種贈與100萬
死後留下債務200萬 財產50萬
那麼是否需要把這生前"特種贈與"100萬
視為所得遺產拿去還債?
還是因為它是特種贈與
雖然是在死後一年內所為
而不必拿去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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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60.135
1F:推 chihho1628:贈與就贈與 要拿來還債的 如果這樣就不用還 04/07 14:35
2F:→ chihho1628:那幹麻不送光算了 04/07 14:36
3F:→ Eventis:一來特種贈與本來就是贈與,當然要依文義放進去;二來特種贈 04/07 14:39
4F:→ Eventis:與解為有推認繼分之前付之意思(27上3271),當然更應併計. 04/07 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