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不能未遂的適用
時間Tue Apr 6 13:45:02 2010
※ 引述《saphire (Nicht)》之銘言:
: 假如我的理解是正確的,那依照主客觀混合理論建構起來的刑法第26條(不罰的不能犯
: ),解釋上應該不是未遂的類型,可以解讀為贅文?
早期我國對不能未遂的說法是採日派少數說
近幾年留德派逐漸提倡重大無知說才比較多人採用
犯罪流程的流程大致上是
------------>對行為客體造成危險-------------->侵害行為客體-------------
不能未遂 著手 一般未遂 完成犯罪 既遂
日說來講採用的是具體危險說
具體危險說內容大致上是對行為客體沒有危險就是不能未遂
具體危險說又分兩派
一派是客觀上不能造成危險就是不能未遂,台灣早期採這種說法
一派認為除了客觀上不能造成危險外,還要審視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其實這派說法
跟重大無知說的內容幾乎一樣了
德派就是重大無知說,你應該知道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9
1F:推 saphire:這樣的說法看來~未遂會變成有著手的一般未遂、沒有著手的 04/06 14:46
2F:→ saphire:不能未遂? 04/06 14:46
3F:→ franse:都要著手實行,具備普通未遂的主觀要件及客觀要件, 04/23 23:04
4F:→ franse:只不過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 04/23 23:06
5F:→ franse:不能未遂是普通未遂的下位概念。學說上區別兩者說法眾多。 04/23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