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rken (兩個人一起的孤單)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傷害
時間Tue Apr 6 11:58:14 2010
在這邊小弟想請教一下,
前一個星期,女友被前男友毆打,
後來我帶她去驗傷和備案,
本來是這樣想的,我傳簡訊給那個前男友,
他還年輕,所以不想讓他留下汙點.
只是他不但不聽,還一直傳簡訊或用朋友的電話不停騷擾.
簡訊裡面寫的都是:你要死要活自己選等的恐嚇字眼.
之前去警局的時候,警察有跟我們講說可以告他傷害.
那現在這些簡訊,我叫我女友都不要刪.
請問一下,這些簡訊是否構成恐嚇之類的呢??
那小弟比較想知道的是,
告了他傷害再加上簡訊的恐嚇,
接下來是不是就要出庭之類的??
那請律師呢???
我和女友擔心的是費用的負擔.
想請了解的人,解說一下.
而這個前男友還在當兵,我一直想用和平的方式解決,
但他始終講不聽,還威脅他的家人.
所以只好這麼做了!
以上,麻煩了解的大大們,解說一下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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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248.10
1F:推 snowtoya:不用請律師,證據備妥去警局/地檢署 說要告就OK了 04/06 12:09
2F:推 jerry1214:告刑事的話,是由檢察官起訴,基本上不用付什麼費用 04/06 12:10
3F:→ everken:您們好,謝謝以上兩位!想再請教的是,女友是否要常出庭呢? 04/06 12:49
4F:→ snowtoya:你所謂常出庭的定義是什麼? 04/06 12:51
5F:→ snowtoya:說不定對方收到傳票就孬掉直接和解,根本不用出庭XD 04/06 12:52
6F:推 hoboks:恐嚇應該成立了 打人+恐嚇在無悔意的話 我看牢應該坐定了 04/06 12:53
7F:→ everken:我想這個告成,是否要去法院呢??出庭是這個意思嗎?? 04/06 12:56
8F:→ everken:我們已經跟他講過幾次了,仍然糾纏不清. 04/06 12:56
9F:→ everken:搞得天天女友下班都要擔心,還有家人的安全問題. 04/06 12:57
10F:推 hoboks:去法院也沒幾次吧 法官檢察官那麼忙 要她們多傳幾次她們還 04/06 12:59
11F:→ hoboks:懶的傳 04/06 13:00
12F:→ everken:所以他們會在法院見到面嗎??? 04/06 13:02
13F:→ everken:那像這樣的事件大概要多久呢? 04/06 13:04
14F:→ morrischen:別怕!有證據很快就可以簡易判決起訴 04/06 13:35
15F:→ everken:他是現役軍人,是軍法審判嗎?? 04/06 14:57
16F:推 hoboks:不是 只是可以告訴他上級 讓他被定 04/06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