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lank (布蘭克)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少年犯罪的新聞
時間Mon Apr 5 20:29:57 2010
「少年」殺人 1起訴1無法可罰
【聯合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10.03.30 03:24 am
台中縣民高建忠、黃任伯13年前持刀殺死國中學弟黃世昌,警方依殺人罪嫌移送,同樣殺
人的兩人卻有截然不同命運,案發當時未滿14歲的黃任伯,屬無行為能力,法官面臨「無
法可罰」狀況,而當時年滿14歲的高建忠遭羈押,檢方昨依殺人罪將他起訴。
台中地院襄閱庭長張國忠說,檢方依殺人、遺棄屍體罪,將嫌犯黃任伯(26歲)移送少年
法庭審理,但案發時黃嫌差1個月才滿14歲,依刑法規定「未滿14歲以下之人行為不罰」
,無刑事責任。
張國忠表示,雖然少年法庭可對未滿14歲以下的犯錯少年施予保護處分,裁定訓誡、假日
生活輔導、勞動服務或施以感化教育3年,但這些保護處分僅適用21歲之人,而本案被告
黃任伯已26歲,因此「無法可管」。
張國忠指出,至於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高建忠(26歲)移送刑事庭審理,但當時高嫌僅是14
歲又3個月的少年,刑法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起訴書指出,86年9月17日下午,就讀國二的高建忠與同班同學黃任伯,見學弟黃世昌年
幼可欺,強押被害人到土地公廟空地,恐嚇交出財物未遂,兩嫌持水果刀刺死被害人,行
兇後還搬運屍體到附近樹林棄屍,並撿拾黑色帆布覆蓋在屍體上,經王姓男子發現報警。
家屬質疑死因不單純,警方去年重起爐灶偵查,查出黃任伯涉案,他到案在靈前拈香時,
供稱除了他外,尚有同學高建忠涉案,高嫌到案後坦承持刀殺死黃世昌,且犯案後心中很
不安,落網後心情安定許多。
【2010/03/30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505549.shtml
我不是法律系大學生 只能用有限知識來問 看看有沒有人可以幫我解一下
看看我的想法是否正確
12 以 上 未 滿 18 適 用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12 14 18
(14以下)刑法上無責任能力 限制責任能力 完全責任能力
未滿12 12以上未滿14 少年刑事案件~本刑5年以上
殺父母也無 就算殺父母也 (少年監獄?3)
法可管(?1) 只判少年保護 少年保護案件~本刑5年以下
事件(?2)^^^^ (訓戒 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
感化教育)
請問這表 有沒有錯誤阿 @@?
3個?的問題 有沒有人可以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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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9.81.214
※ 編輯: bulank 來自: 218.169.81.214 (04/05 20:33)
1F:推 chihchien:只能說國家的刑事政策對不具完全責任能力人是相當寬鬆的 04/05 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