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房屋交還存證信函等問題
時間Mon Apr 5 12:51:02 2010
※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關於房屋交還存證信函等問題
: 時間: Mon Apr 5 02:34:33 2010
: 要寫狀紙可以找我
: 但6月30日還兩個月,妳現在理直氣壯趕人
: 妳的文章讓我有白回答的感覺
: 而且太早寫存證信了
版主
這裡公然違法了吧
t小姐是公務人員
看他的文章絕對不具備律師資格
沒律師牌卻辦理訴訟業務 是有刑責的
可以請版主主持公道一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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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231.1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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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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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thinkstraw:妳去看律師法,幫人家代寫不代表出庭,房東代醫師診斷 04/05 13:46
6F:→ thinkstraw:病情能不能開刀就確實違法,有醫療法可以為證,如果 04/05 13:47
7F:→ thinkstraw:送委託書需經法官許可,違不違法法官會裁判,妳想說我 04/05 13:48
8F:→ thinkstraw:掛牌營業嗎?我從沒跟大家說我是律師,委託人與代書人 04/05 13:50
9F:→ thinkstraw:完全不同,今天有法條禁止代筆代書遺囑之類的,我甘願 04/05 13:51
10F:→ thinkstraw:被罰,我收影印紙的工本費也違法得話,妳就去法院告我 04/05 13:52
11F:→ Eventis:可以參考台高院91年上易字2925號刑事判決.這個是諮詢以後 04/05 14:10
12F:→ Eventis:"免費"(自稱)代寫書狀的.至於營利(=獲利)與否,可能得看有 04/05 14:12
13F:→ Eventis:多"工本"吧Orz 04/05 14:12
14F:→ mcid:他很清楚的知道他不是在執行業務 法律人心胸大一點囉 04/05 14:27
15F:→ Eventis:樓上這個應該只會涉及是否為可避免的禁止錯誤.....Orz 04/05 14:29
16F:→ mcid:嗯 客觀主觀都不是在執行業務 以後也不會執行這個業務.. 04/05 14:34
17F:→ Eventis:客觀本身不是執行業務,是"辦理訴訟事件". 04/05 14:35
18F:→ mcid:他就是說他代筆而已 那就是他說了算啊..╮(﹋﹏﹌)╭.. 04/05 14:35
19F:→ Eventis:如果是本人說了算就不會有上面這個判決了. 04/05 14:36
20F:→ Eventis:甚至因而獲利都不需要,只要有意圖要取得利益就好,這條寬到 04/05 14:37
21F:→ Eventis:不行Orz 04/05 14:37
22F:→ mcid:好吧 我承認我沒去看那個判決 但是客觀是"辦理訴訟..."不同意 04/05 14:38
23F:→ mcid:這個告不成啦 但是要用版龜整他似乎沒甚麼不行 我就被整過orz 04/05 14:40
24F:→ Eventis:該案判斷理由在於"被告所作所為與執業律師完全一致,亦即 04/05 14:41
25F:→ Eventis:收取費用,聆聽委任人陳述事件始末,隨即提供法律意見,再 04/05 14:41
26F:→ Eventis:根據法律專業素養,完成訴狀,交由當事人向法院及檢察署遞 04/05 14:42
27F:→ Eventis:出相關訴狀。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目的係起訴解決糾紛,所收 04/05 14:42
28F:→ Eventis:費用何得均歸之於提供諮詢之代價?綜此,被告未取得律師資 04/05 14:43
29F:→ Eventis:格而辦理訴訟事件,已無疑義。" 04/05 14:43
30F:→ mcid:嗯嗯 謝謝你把它寫出來 這種行為很高貴 提供相同的立足點 04/05 14:46
31F:→ mcid:但其實就是回到你一開始講的 工本費多工本 有沒有營利意圖 04/05 14:47
32F:→ mcid:他之後會收多少錢我不曉得 但是他說他沒營利意圖就是沒有 04/05 14:48
33F:→ mcid:綜此,他應該不會被告,或者告不成 :P 04/05 14:49
34F:→ Eventis:那個案子唯一爭點只有收錢是不是撰狀的對價,也就是能不能 04/05 14:49
35F:→ Eventis:用實際上獲得的費用來證明主觀上對於營利的意圖,但是撰狀 04/05 14:50
36F:→ Eventis:供訴訟用被當辦理訴訟事件完全沒爭執的認了@@a 04/05 14:52
37F:→ Eventis:畢竟這種主觀上的意圖同樣不是當事人自己說了算,而要輔以 04/05 14:53
38F:→ Eventis:客觀的事證,法官得心證的理由在,"是其在整個法律諮詢過程 04/05 14:54
39F:→ Eventis:中,搭配訴狀撰寫,替丙○○二人解決法律糾紛,被告之所以 04/05 14:54
40F:→ Eventis:要撰寫狀紙,並非被告急公好義,熱心助人,而是收取一萬元 04/05 14:54
41F:→ Eventis:之代價,實無狀紙部分免費可言。" 04/05 14:55
42F:→ Eventis:上面我都寫被告辯稱撰狀免費了,而且這還包裝在前面的諮詢 04/05 14:55
43F:→ Eventis:費用裡面,一樣被法院打槍啊Orz 04/05 14:55
44F:→ mcid:這不衝突 我想你也同意在他沒收錢的時候 他說沒有就是沒有吧 04/05 14:57
45F:→ Eventis:前面已經說了,本條只需要意圖,不需要因而獲利,也就是實際 04/05 15:01
46F:→ Eventis:上錢有沒有入袋不重要,就算沒有因而獲利,只要有意圖,並且 04/05 15:01
47F:→ Eventis:這個認定又可以不限金錢,其它利益也算.說穿了只是證明力足 04/05 15:03
48F:→ mcid:他又沒收錢 嘴巴也說沒有 以後也不做這業務 你怎麼證明意圖? 04/05 15:03
49F:→ Eventis:不足以達到讓法官產生心證而已,仍然不是當事人說沒有就沒 04/05 15:04
50F:→ Eventis:有的問題. 04/05 15:04
51F:→ mcid:其實我們是有共識的 v( ̄︶ ̄)y 04/05 15:04
52F:→ Eventis:而且我上面還解釋過營利=獲利,不以常業為限. 04/05 15:04
53F:→ Eventis:如果要達定罪標準的無庸置疑或起碼超越合理懷疑來看,可能 04/05 15:05
54F:→ Eventis:就會像上面那案一樣,一二審看法就不太一樣.但是要說從發動 04/05 15:06
55F:→ Eventis:偵查來看,這兩篇備份應該足以到達合理懷疑的門檻. 04/05 15:07
56F:→ mcid:噗~~~這種算處罰未遂喔? 可以這樣嗎? 聽起來跟"以免訟累"很像 04/05 15:09
57F:→ Eventis:偵查結果也是可能查無犯罪事實他字簽結的啊....(遠目) 04/05 15:11
58F:→ mcid:我想應該不會有人閒到做這事 有私人恩怨者除外 不過很幽默:) 04/05 15:14
59F:→ Eventis:檢察官就是這類人,刑訴228,"應即開始偵察". 04/05 15:19
60F:→ Eventis: ^^查 04/05 15:19
61F:→ Eventis:不幸的是一點都不閒........ 04/05 15:21
62F:→ mcid:真是挖了一個很大的洞給檢察官跳 要嘛太閒要嘛瀆職 XD 04/05 15:28
63F:→ mcid:228犯罪嫌疑加上偵查不公開 哇 就差沒有斬立決而已 酷! 04/05 15:29
64F:→ Eventis:咳,我想樓上似乎誤會了"偵查,不公開之"(刑訴245I)的用意. 04/05 15:33
65F:→ mcid:我只是在挑剔犯罪嫌疑這件事情而已 當然檢察官都很盡責啦:P 04/05 15:35
66F:推 thinkstraw:不用爭了啦,等我收到他的訴狀再說啦,光會打嘴炮,又 04/05 16:39
67F:→ thinkstraw:不去寫狀紙,拿刀想搶銀行的一堆,沒做的事,法官罰妳 04/05 16:39
68F:→ thinkstraw:什麼?我鈔票都沒有拿到,他要告我什麼?我沒說我律師 04/05 16:40
69F:→ thinkstraw:對方念什麼,我寫什麼,這樣代筆怎麼會有罪? 04/05 16:42
70F:→ Eventis:這個抗辯"對方準備好由我代筆",那個判決裡面被告也用過,然 04/05 18:21
71F:→ Eventis:後就被他幫忙寫狀的人給賣了.......Orz 04/05 18:21
72F:→ Eventis:隔離訊問再時不時的用偽證一路發嚇一嚇,很容易爆開的. 04/05 18:23
73F:→ Eventis:不過如果h大真的跑去地檢署遞狀告訴或是口頭告發的話,寄到 04/05 18:24
74F:→ Eventis:的也不是訴狀啊,應該是地檢署偵查庭的傳票才對@@a 04/05 18:25
75F:推 TOTO123:推文這麼多 結果完全沒討論到原文內容Orz... 04/05 21:06
76F:→ Eventis:XD.....話說看了一下原文的情況,會有一點疑問是,本來借親 04/05 22:20
77F:→ Eventis:戚的時候似乎並沒有定期限(不然怎麼會現在就在期前催還?) 04/05 22:21
78F:→ Eventis:但是在信函中變成了有期限,這兩者在返還的請求上有一點差 04/05 22:24
79F:→ Eventis:異,怕的是當初把借用的期限或借用的用途講得太大器...Orz 04/05 22:27
80F:→ Eventis:雖然說因為對方無償借用的關係,貸與人通常會比較受保護,不 04/05 22:28
81F:→ Eventis:過這口水扯來扯去,可就又讓對方多點喘息空間的可能. 04/05 22:30
82F:→ Eventis:比較能給的個人想法是如果對方在限期催還的期間經過已後仍 04/05 22:31
83F:→ Eventis:然不還的話,就該告的就告了吧Orz 04/05 22:34
84F:推 TOTO123:當初原本答應他們住3個月 豈知他們一住就不想走(因為沒收 04/05 22:37
85F:→ TOTO123:租金) 因本人最近想裝潢房子並且自住(目前我並無住在那間 04/05 22:37
86F:→ TOTO123:房子裡) 而且裝潢的廠商及後來分租的房客我都找好了 04/05 22:38
87F:→ TOTO123:才想請他們搬走 他們最近緊張了就說可以付房租 但我才不想 04/05 22:39
88F:→ TOTO123:跟這種厚臉皮又沒什麼交情的人住在一起 其實他們有地方可 04/05 22:40
89F:→ TOTO123:只是對方老婆不想和婆婆同住就一直賴著 想說不有所行動表 04/05 22:40
90F:→ TOTO123:示一下好像他們都不當一回事 現在是我才不管他們怎樣 總之 04/05 22:41
91F:→ TOTO123:六月底就要淨空房子 否則我應該可提告他們侵占民宅並要求 04/05 22:42
92F:→ Eventis:如果自己有需要要收回都可以隨時終止,提前告知已經很厚道 04/05 22:42
93F:→ TOTO123:這一年多來他們白住的民事賠償吧 04/05 22:42
94F:→ Eventis:又給緩衝時間囉.不過如果已經允諾繼續住到限期本身就會讓 04/05 22:43
95F:→ Eventis:之前白住的部份繼續延續前面借住的效果(個人解讀的話). 04/05 22:43
96F:→ Eventis:但是催還以後到期還賴著不走,雖然易持有為所有的意思還不 04/05 22:44
97F:→ Eventis:是非常的顯著,但是應該也不會有誣告的嫌疑Orz 04/05 22:45
98F:→ TOTO123:方便丟我水球聊嗎XD 04/05 22:46
99F:→ Eventis:到時如果他們拖到你"之後"分租的計畫以致於你已計畫的租約 04/05 22:48
100F:→ Eventis:預期的租金無法實現,就是一種可請求的損害.但就現階段來說 04/05 22:48
101F:→ Eventis:還是先讓他們早搬早安生比較實際. 04/05 22:49
102F:推 TOTO123:因為我目前是在外面租房子 他們不走我還沒法住進去= = 04/05 22:49
103F:→ TOTO123:很不爽 他們賴著不走 屋主我反而只能在外面租房子 04/05 22:50
104F:→ Eventis:辛苦您了,不過存證信函大致上把想要達成的請求表達出來就 04/05 22:51
105F:→ Eventis:好了,實際上的效果只是表示您在某時有向對方說了某些話. 04/05 22:52
106F:→ Eventis:比如說,因為你自己需用,所以是民法472條第1款的終止事由, 04/05 22:53
107F:推 TOTO123:嗯嗯 很感謝您的意見 04/05 22:53
108F:→ Eventis:所以也只要有表達出因為你有需要,所以不願意再借住(終止的 04/05 22:54
109F:→ Eventis:意思),限期本來的意思當作一個做人留一線的緩衝,日後也別 04/05 22:54
110F:→ Eventis:因對方到時又拖拖拉拉來個前面的優惠都不算就好. 04/05 22:55
111F:→ Eventis:畢竟自己說過的話也拘束自己啊^^;;;; 04/05 22:55
112F:推 TOTO123:那假如他們到時又一堆藉口不搬走 我有什麼有力的方法可以 04/05 22:56
113F:→ TOTO123:對付這些人 04/05 22:57
114F:→ Eventis:至於目前因為對方仍占有房屋致您仍不能使用的部份,或許要 04/05 22:57
115F:→ Eventis:斟酌發生的時間,如果是本來就住外面,那可能比較沒有關連. 04/05 22:58
116F:→ Eventis:那就是直接透過法律的方式,不過這樣效率比較不好,而且稍嫌 04/05 22:58
117F:→ Eventis:勞心勞力,到法院提起返還所有物/借用物的訴訟,而且因為對 04/05 22:59
118F:→ Eventis:方無權占有,對方受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而你因為預期的計畫 04/05 23:00
119F:→ Eventis:不能實現,可以加計因而產生的損害(民法179以下). 04/05 23:02
120F:→ Eventis:一起(就範圍的部份,依民法182條第2項)請求賠償. 04/05 23:04
121F:→ Eventis:侵占是覺得有可能會被以民事糾紛不受理簽結掉,不過如果是 04/05 23:04
122F:推 TOTO123:也就是說他們如果屆期不搬走 我可以請求我因租屋多的支出 04/05 23:05
123F:→ TOTO123:還有因房子無法順利出租而損失的房租 以及他們七月起不搬 04/05 23:05
124F:→ Eventis:到法院直接按鈴或遞狀的話,"我看他根本沒有要還我的意思, 04/05 23:05
125F:→ TOTO123:走所應付的房租嗎 04/05 23:06
126F:→ Eventis:這哪是借,根本是強占我的房子"(公堂之上,憤怒地怨念散發一 04/05 23:06
127F:→ Eventis:下),或許會有好心的檢座把他們請去"關照"一下,可能會有奇 04/05 23:07
128F:→ Eventis:效.....(謎)..... 04/05 23:08
129F:→ Eventis:就我個人的理解來說,就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應如您所理解. 04/05 23:08
130F:推 TOTO123:那如果他們夫妻倆名下確實有不動產又不願意搬走 這對我到 04/05 23:10
131F:→ TOTO123:時上法院會不會更有利 04/05 23:10
132F:→ Eventis:到時如果真走到這一步,還是會比較建議您再尋求外面的事務 04/05 23:10
133F:→ Eventis:所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就目前揭露的部份來看,您是法理情都佔 04/05 23:12
134F:→ Eventis:在有利的地方,應該不會有太大的意外才對. 04/05 23:12
135F:推 TOTO123:嗯 真的再次的感謝您不厭其煩的提供我這麼多意見 希望您一 04/05 23:13
136F:→ TOTO123:切順心 謝謝 04/05 23:13
137F:→ Eventis:如果對方還有其它不動產,那對方想用一時的障礙或不能來混 04/05 23:13
138F:→ Eventis:淆視聽或拖延應該只會更讓聽審的人感到不耐和厭煩XD 04/05 23:14
139F:→ Eventis:不過其實我只是在想,對方既然都還有房子,您幹嘛對對方那麼 04/05 23:15
140F:→ Eventis:良善,一直讓對方盧啊Orz 04/05 23:16
141F:推 TOTO123:這點我不確定啦~"~可能要再去打聽一下 會讓他們住進來也只 04/05 23:17
142F:→ TOTO123:是我媽媽之前算是有欠他們一份人情 結果搞成這樣Orz... 04/05 23:18
143F:→ Eventis:其實非到必要還是不要用到後面的訴訟啦,雖然說可能因為有 04/05 23:20
144F:→ Eventis:法院會感覺比較有效,不過這樣也就都撕破臉了大家都很難看. 04/05 23:21
145F:→ Eventis:這當中可以的話或許還是再跟對方協調一下,但是要求要還,和 04/05 23:22
146F:→ Eventis:表示已經有預期要使用的計畫,還是要清楚的表露出來,讓對方 04/05 23:22
147F:→ Eventis:不只有感情上覺得不好意思的感覺,實際上也可以體會已經有 04/05 23:23
148F:→ Eventis:佔人財產,擋人財路的事情發生,不是大家嘻嘻哈哈就一筆帶過 04/05 23:24
149F:推 TOTO123:我想他們應該不會覺得不好意思..因為他們居然還跟我媽抱怨 04/05 23:24
150F:→ TOTO123:過他們覺得那房子住起來不舒服 我聽了超想一拳貓下去 04/05 23:25
151F:→ Eventis:不然的話,雖然親戚通常不至於這樣,但若真鬧翻了,光是把房 04/05 23:25
152F:→ TOTO123:所以我才想寄存證信函明確的表示我的主張 這次是真的!! 04/05 23:25
153F:→ Eventis:子整成讓你不好收拾(雖說這也應該可以求償,但其實包括前面 04/05 23:25
154F:→ Eventis:的賠償其實在現實上多數情況你可能都會覺得"只賠這麼丁點 04/05 23:26
155F:→ Eventis:哪夠我塞牙縫的,連修個水管的工錢都不夠Orz")也是夠嗆的. 04/05 23:27
156F:推 TOTO123:那E兄您覺得我有寄存證信函的必要嗎 04/05 23:28
157F:→ Eventis:看個人吧,畢竟這在一般人的觀念裡是真的比較能感受到這次 04/05 23:29
158F:→ Eventis:您是歸八度火要動真格的......XD 04/05 23:29
159F:推 TOTO123:因為我也真的會怕到時他們搬走了 惡意把我的水管和馬桶都 04/05 23:30
160F:→ TOTO123:塞了.... 04/05 23:30
161F:→ Eventis:但是從可以藉以返還的法律上理由如民法470的借用物返還請 04/05 23:31
162F:→ Eventis:求權(不過我分辨不太出應該適用哪一項/段),本身不需要先催 04/05 23:33
163F:→ Eventis:告.(但如果是依472先終止再基於您有所有權請求對方返還,那 04/05 23:33
164F:→ Eventis:這個終止因為要"意思表示"並經受領,也就是要"告知對方",通 04/05 23:35
165F:→ Eventis:常是用存證信函來作這個動作,不過如果不嫌晚,也是可以寫在 04/05 23:36
166F:→ Eventis:訴狀中,在訴狀的繕本於起訴後送達對方時生效,都沒有一定要 04/05 23:37
167F:→ Eventis:非先通知對方不可的情況)不過就算到時起訴最快也是要調解 04/05 23:38
168F:→ Eventis:/和解成立或判決後(假執行或判決確定),才能夠真的執行,這 04/05 23:39
169F:→ Eventis:段時間人家真要搞鬼還是會動手. 04/05 23:39
170F:推 TOTO123:嗯嗯 真的謝謝您提供了這麼多寶貴的意見 希望能順利解決 04/05 23:47
171F:→ Eventis:啊一時忘了一個重要的,千萬不要覺得沒什麼而從人家手上收 04/06 00:33
172F:→ Eventis:一些金錢或利益,一不小心從借變租問題就大條了Orz 04/06 00:34
174F:→ windfly00:學妳專噓別人得文章鬧版話語...廢文 05/15 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