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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inkstraw (一直微笑)》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关於房屋交还存证信函等问题 : 时间: Mon Apr 5 02:34:33 2010 : 要写状纸可以找我 : 但6月30日还两个月,你现在理直气壮赶人 : 你的文章让我有白回答的感觉 : 而且太早写存证信了 版主 这里公然违法了吧 t小姐是公务人员 看他的文章绝对不具备律师资格 没律师牌却办理诉讼业务 是有刑责的 可以请版主主持公道一下吗?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8.231.113.253 -- 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thinkstraw:你去看律师法,帮人家代写不代表出庭,房东代医师诊断 04/05 13:46
6F:→ thinkstraw:病情能不能开刀就确实违法,有医疗法可以为证,如果 04/05 13:47
7F:→ thinkstraw:送委托书需经法官许可,违不违法法官会裁判,你想说我 04/05 13:48
8F:→ thinkstraw:挂牌营业吗?我从没跟大家说我是律师,委托人与代书人 04/05 13:50
9F:→ thinkstraw:完全不同,今天有法条禁止代笔代书遗嘱之类的,我甘愿 04/05 13:51
10F:→ thinkstraw:被罚,我收影印纸的工本费也违法得话,你就去法院告我 04/05 13:52
11F:→ Eventis:可以参考台高院91年上易字2925号刑事判决.这个是谘询以後 04/05 14:10
12F:→ Eventis:"免费"(自称)代写书状的.至於营利(=获利)与否,可能得看有 04/05 14:12
13F:→ Eventis:多"工本"吧Orz 04/05 14:12
14F:→ mcid:他很清楚的知道他不是在执行业务 法律人心胸大一点罗 04/05 14:27
15F:→ Eventis:楼上这个应该只会涉及是否为可避免的禁止错误.....Orz 04/05 14:29
16F:→ mcid:嗯 客观主观都不是在执行业务 以後也不会执行这个业务.. 04/05 14:34
17F:→ Eventis:客观本身不是执行业务,是"办理诉讼事件". 04/05 14:35
18F:→ mcid:他就是说他代笔而已 那就是他说了算啊..╮(﹋﹏﹌)╭.. 04/05 14:35
19F:→ Eventis:如果是本人说了算就不会有上面这个判决了. 04/05 14:36
20F:→ Eventis:甚至因而获利都不需要,只要有意图要取得利益就好,这条宽到 04/05 14:37
21F:→ Eventis:不行Orz 04/05 14:37
22F:→ mcid:好吧 我承认我没去看那个判决 但是客观是"办理诉讼..."不同意 04/05 14:38
23F:→ mcid:这个告不成啦 但是要用版龟整他似乎没甚麽不行 我就被整过orz 04/05 14:40
24F:→ Eventis:该案判断理由在於"被告所作所为与执业律师完全一致,亦即 04/05 14:41
25F:→ Eventis:收取费用,聆听委任人陈述事件始末,随即提供法律意见,再 04/05 14:41
26F:→ Eventis:根据法律专业素养,完成诉状,交由当事人向法院及检察署递 04/05 14:42
27F:→ Eventis:出相关诉状。被告提供法律意见,目的系起诉解决纠纷,所收 04/05 14:42
28F:→ Eventis:费用何得均归之於提供谘询之代价?综此,被告未取得律师资 04/05 14:43
29F:→ Eventis:格而办理诉讼事件,已无疑义。" 04/05 14:43
30F:→ mcid:嗯嗯 谢谢你把它写出来 这种行为很高贵 提供相同的立足点 04/05 14:46
31F:→ mcid:但其实就是回到你一开始讲的 工本费多工本 有没有营利意图 04/05 14:47
32F:→ mcid:他之後会收多少钱我不晓得 但是他说他没营利意图就是没有 04/05 14:48
33F:→ mcid:综此,他应该不会被告,或者告不成 :P 04/05 14:49
34F:→ Eventis:那个案子唯一争点只有收钱是不是撰状的对价,也就是能不能 04/05 14:49
35F:→ Eventis:用实际上获得的费用来证明主观上对於营利的意图,但是撰状 04/05 14:50
36F:→ Eventis:供诉讼用被当办理诉讼事件完全没争执的认了@@a 04/05 14:52
37F:→ Eventis:毕竟这种主观上的意图同样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而要辅以 04/05 14:53
38F:→ Eventis:客观的事证,法官得心证的理由在,"是其在整个法律谘询过程 04/05 14:54
39F:→ Eventis:中,搭配诉状撰写,替丙○○二人解决法律纠纷,被告之所以 04/05 14:54
40F:→ Eventis:要撰写状纸,并非被告急公好义,热心助人,而是收取一万元 04/05 14:54
41F:→ Eventis:之代价,实无状纸部分免费可言。" 04/05 14:55
42F:→ Eventis:上面我都写被告辩称撰状免费了,而且这还包装在前面的谘询 04/05 14:55
43F:→ Eventis:费用里面,一样被法院打枪啊Orz 04/05 14:55
44F:→ mcid:这不冲突 我想你也同意在他没收钱的时候 他说没有就是没有吧 04/05 14:57
45F:→ Eventis:前面已经说了,本条只需要意图,不需要因而获利,也就是实际 04/05 15:01
46F:→ Eventis:上钱有没有入袋不重要,就算没有因而获利,只要有意图,并且 04/05 15:01
47F:→ Eventis:这个认定又可以不限金钱,其它利益也算.说穿了只是证明力足 04/05 15:03
48F:→ mcid:他又没收钱 嘴巴也说没有 以後也不做这业务 你怎麽证明意图? 04/05 15:03
49F:→ Eventis:不足以达到让法官产生心证而已,仍然不是当事人说没有就没 04/05 15:04
50F:→ Eventis:有的问题. 04/05 15:04
51F:→ mcid:其实我们是有共识的 v( ̄︶ ̄)y 04/05 15:04
52F:→ Eventis:而且我上面还解释过营利=获利,不以常业为限. 04/05 15:04
53F:→ Eventis:如果要达定罪标准的无庸置疑或起码超越合理怀疑来看,可能 04/05 15:05
54F:→ Eventis:就会像上面那案一样,一二审看法就不太一样.但是要说从发动 04/05 15:06
55F:→ Eventis:侦查来看,这两篇备份应该足以到达合理怀疑的门槛. 04/05 15:07
56F:→ mcid:噗~~~这种算处罚未遂喔? 可以这样吗? 听起来跟"以免讼累"很像 04/05 15:09
57F:→ Eventis:侦查结果也是可能查无犯罪事实他字签结的啊....(远目) 04/05 15:11
58F:→ mcid:我想应该不会有人闲到做这事 有私人恩怨者除外 不过很幽默:) 04/05 15:14
59F:→ Eventis:检察官就是这类人,刑诉228,"应即开始侦察". 04/05 15:19
60F:→ Eventis: ^^查 04/05 15:19
61F:→ Eventis:不幸的是一点都不闲........ 04/05 15:21
62F:→ mcid:真是挖了一个很大的洞给检察官跳 要嘛太闲要嘛渎职 XD 04/05 15:28
63F:→ mcid:228犯罪嫌疑加上侦查不公开 哇 就差没有斩立决而已 酷! 04/05 15:29
64F:→ Eventis:咳,我想楼上似乎误会了"侦查,不公开之"(刑诉245I)的用意. 04/05 15:33
65F:→ mcid:我只是在挑剔犯罪嫌疑这件事情而已 当然检察官都很尽责啦:P 04/05 15:35
66F:推 thinkstraw:不用争了啦,等我收到他的诉状再说啦,光会打嘴炮,又 04/05 16:39
67F:→ thinkstraw:不去写状纸,拿刀想抢银行的一堆,没做的事,法官罚你 04/05 16:39
68F:→ thinkstraw:什麽?我钞票都没有拿到,他要告我什麽?我没说我律师 04/05 16:40
69F:→ thinkstraw:对方念什麽,我写什麽,这样代笔怎麽会有罪? 04/05 16:42
70F:→ Eventis:这个抗辩"对方准备好由我代笔",那个判决里面被告也用过,然 04/05 18:21
71F:→ Eventis:後就被他帮忙写状的人给卖了.......Orz 04/05 18:21
72F:→ Eventis:隔离讯问再时不时的用伪证一路发吓一吓,很容易爆开的. 04/05 18:23
73F:→ Eventis:不过如果h大真的跑去地检署递状告诉或是口头告发的话,寄到 04/05 18:24
74F:→ Eventis:的也不是诉状啊,应该是地检署侦查庭的传票才对@@a 04/05 18:25
75F:推 TOTO123:推文这麽多 结果完全没讨论到原文内容Orz... 04/05 21:06
76F:→ Eventis:XD.....话说看了一下原文的情况,会有一点疑问是,本来借亲 04/05 22:20
77F:→ Eventis:戚的时候似乎并没有定期限(不然怎麽会现在就在期前催还?) 04/05 22:21
78F:→ Eventis:但是在信函中变成了有期限,这两者在返还的请求上有一点差 04/05 22:24
79F:→ Eventis:异,怕的是当初把借用的期限或借用的用途讲得太大器...Orz 04/05 22:27
80F:→ Eventis:虽然说因为对方无偿借用的关系,贷与人通常会比较受保护,不 04/05 22:28
81F:→ Eventis:过这口水扯来扯去,可就又让对方多点喘息空间的可能. 04/05 22:30
82F:→ Eventis:比较能给的个人想法是如果对方在限期催还的期间经过已後仍 04/05 22:31
83F:→ Eventis:然不还的话,就该告的就告了吧Orz 04/05 22:34
84F:推 TOTO123:当初原本答应他们住3个月 岂知他们一住就不想走(因为没收 04/05 22:37
85F:→ TOTO123:租金) 因本人最近想装潢房子并且自住(目前我并无住在那间 04/05 22:37
86F:→ TOTO123:房子里) 而且装潢的厂商及後来分租的房客我都找好了 04/05 22:38
87F:→ TOTO123:才想请他们搬走 他们最近紧张了就说可以付房租 但我才不想 04/05 22:39
88F:→ TOTO123:跟这种厚脸皮又没什麽交情的人住在一起 其实他们有地方可 04/05 22:40
89F:→ TOTO123:只是对方老婆不想和婆婆同住就一直赖着 想说不有所行动表 04/05 22:40
90F:→ TOTO123:示一下好像他们都不当一回事 现在是我才不管他们怎样 总之 04/05 22:41
91F:→ TOTO123:六月底就要净空房子 否则我应该可提告他们侵占民宅并要求 04/05 22:42
92F:→ Eventis:如果自己有需要要收回都可以随时终止,提前告知已经很厚道 04/05 22:42
93F:→ TOTO123:这一年多来他们白住的民事赔偿吧 04/05 22:42
94F:→ Eventis:又给缓冲时间罗.不过如果已经允诺继续住到限期本身就会让 04/05 22:43
95F:→ Eventis:之前白住的部份继续延续前面借住的效果(个人解读的话). 04/05 22:43
96F:→ Eventis:但是催还以後到期还赖着不走,虽然易持有为所有的意思还不 04/05 22:44
97F:→ Eventis:是非常的显着,但是应该也不会有诬告的嫌疑Orz 04/05 22:45
98F:→ TOTO123:方便丢我水球聊吗XD 04/05 22:46
99F:→ Eventis:到时如果他们拖到你"之後"分租的计画以致於你已计画的租约 04/05 22:48
100F:→ Eventis:预期的租金无法实现,就是一种可请求的损害.但就现阶段来说 04/05 22:48
101F:→ Eventis:还是先让他们早搬早安生比较实际. 04/05 22:49
102F:推 TOTO123:因为我目前是在外面租房子 他们不走我还没法住进去= = 04/05 22:49
103F:→ TOTO123:很不爽 他们赖着不走 屋主我反而只能在外面租房子 04/05 22:50
104F:→ Eventis:辛苦您了,不过存证信函大致上把想要达成的请求表达出来就 04/05 22:51
105F:→ Eventis:好了,实际上的效果只是表示您在某时有向对方说了某些话. 04/05 22:52
106F:→ Eventis:比如说,因为你自己需用,所以是民法472条第1款的终止事由, 04/05 22:53
107F:推 TOTO123:嗯嗯 很感谢您的意见 04/05 22:53
108F:→ Eventis:所以也只要有表达出因为你有需要,所以不愿意再借住(终止的 04/05 22:54
109F:→ Eventis:意思),限期本来的意思当作一个做人留一线的缓冲,日後也别 04/05 22:54
110F:→ Eventis:因对方到时又拖拖拉拉来个前面的优惠都不算就好. 04/05 22:55
111F:→ Eventis:毕竟自己说过的话也拘束自己啊^^;;;; 04/05 22:55
112F:推 TOTO123:那假如他们到时又一堆藉口不搬走 我有什麽有力的方法可以 04/05 22:56
113F:→ TOTO123:对付这些人 04/05 22:57
114F:→ Eventis:至於目前因为对方仍占有房屋致您仍不能使用的部份,或许要 04/05 22:57
115F:→ Eventis:斟酌发生的时间,如果是本来就住外面,那可能比较没有关连. 04/05 22:58
116F:→ Eventis:那就是直接透过法律的方式,不过这样效率比较不好,而且稍嫌 04/05 22:58
117F:→ Eventis:劳心劳力,到法院提起返还所有物/借用物的诉讼,而且因为对 04/05 22:59
118F:→ Eventis:方无权占有,对方受有相当於租金的利益,而你因为预期的计画 04/05 23:00
119F:→ Eventis:不能实现,可以加计因而产生的损害(民法179以下). 04/05 23:02
120F:→ Eventis:一起(就范围的部份,依民法182条第2项)请求赔偿. 04/05 23:04
121F:→ Eventis:侵占是觉得有可能会被以民事纠纷不受理签结掉,不过如果是 04/05 23:04
122F:推 TOTO123:也就是说他们如果届期不搬走 我可以请求我因租屋多的支出 04/05 23:05
123F:→ TOTO123:还有因房子无法顺利出租而损失的房租 以及他们七月起不搬 04/05 23:05
124F:→ Eventis:到法院直接按铃或递状的话,"我看他根本没有要还我的意思, 04/05 23:05
125F:→ TOTO123:走所应付的房租吗 04/05 23:06
126F:→ Eventis:这哪是借,根本是强占我的房子"(公堂之上,愤怒地怨念散发一 04/05 23:06
127F:→ Eventis:下),或许会有好心的检座把他们请去"关照"一下,可能会有奇 04/05 23:07
128F:→ Eventis:效.....(谜)..... 04/05 23:08
129F:→ Eventis:就我个人的理解来说,就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如您所理解. 04/05 23:08
130F:推 TOTO123:那如果他们夫妻俩名下确实有不动产又不愿意搬走 这对我到 04/05 23:10
131F:→ TOTO123:时上法院会不会更有利 04/05 23:10
132F:→ Eventis:到时如果真走到这一步,还是会比较建议您再寻求外面的事务 04/05 23:10
133F:→ Eventis:所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就目前揭露的部份来看,您是法理情都占 04/05 23:12
134F:→ Eventis:在有利的地方,应该不会有太大的意外才对. 04/05 23:12
135F:推 TOTO123:嗯 真的再次的感谢您不厌其烦的提供我这麽多意见 希望您一 04/05 23:13
136F:→ TOTO123:切顺心 谢谢 04/05 23:13
137F:→ Eventis:如果对方还有其它不动产,那对方想用一时的障碍或不能来混 04/05 23:13
138F:→ Eventis:淆视听或拖延应该只会更让听审的人感到不耐和厌烦XD 04/05 23:14
139F:→ Eventis:不过其实我只是在想,对方既然都还有房子,您干嘛对对方那麽 04/05 23:15
140F:→ Eventis:良善,一直让对方卢啊Orz 04/05 23:16
141F:推 TOTO123:这点我不确定啦~"~可能要再去打听一下 会让他们住进来也只 04/05 23:17
142F:→ TOTO123:是我妈妈之前算是有欠他们一份人情 结果搞成这样Orz... 04/05 23:18
143F:→ Eventis:其实非到必要还是不要用到後面的诉讼啦,虽然说可能因为有 04/05 23:20
144F:→ Eventis:法院会感觉比较有效,不过这样也就都撕破脸了大家都很难看. 04/05 23:21
145F:→ Eventis:这当中可以的话或许还是再跟对方协调一下,但是要求要还,和 04/05 23:22
146F:→ Eventis:表示已经有预期要使用的计画,还是要清楚的表露出来,让对方 04/05 23:22
147F:→ Eventis:不只有感情上觉得不好意思的感觉,实际上也可以体会已经有 04/05 23:23
148F:→ Eventis:占人财产,挡人财路的事情发生,不是大家嘻嘻哈哈就一笔带过 04/05 23:24
149F:推 TOTO123:我想他们应该不会觉得不好意思..因为他们居然还跟我妈抱怨 04/05 23:24
150F:→ TOTO123:过他们觉得那房子住起来不舒服 我听了超想一拳猫下去 04/05 23:25
151F:→ Eventis:不然的话,虽然亲戚通常不至於这样,但若真闹翻了,光是把房 04/05 23:25
152F:→ TOTO123:所以我才想寄存证信函明确的表示我的主张 这次是真的!! 04/05 23:25
153F:→ Eventis:子整成让你不好收拾(虽说这也应该可以求偿,但其实包括前面 04/05 23:25
154F:→ Eventis:的赔偿其实在现实上多数情况你可能都会觉得"只赔这麽丁点 04/05 23:26
155F:→ Eventis:哪够我塞牙缝的,连修个水管的工钱都不够Orz")也是够呛的. 04/05 23:27
156F:推 TOTO123:那E兄您觉得我有寄存证信函的必要吗 04/05 23:28
157F:→ Eventis:看个人吧,毕竟这在一般人的观念里是真的比较能感受到这次 04/05 23:29
158F:→ Eventis:您是归八度火要动真格的......XD 04/05 23:29
159F:推 TOTO123:因为我也真的会怕到时他们搬走了 恶意把我的水管和马桶都 04/05 23:30
160F:→ TOTO123:塞了.... 04/05 23:30
161F:→ Eventis:但是从可以藉以返还的法律上理由如民法470的借用物返还请 04/05 23:31
162F:→ Eventis:求权(不过我分辨不太出应该适用哪一项/段),本身不需要先催 04/05 23:33
163F:→ Eventis:告.(但如果是依472先终止再基於您有所有权请求对方返还,那 04/05 23:33
164F:→ Eventis:这个终止因为要"意思表示"并经受领,也就是要"告知对方",通 04/05 23:35
165F:→ Eventis:常是用存证信函来作这个动作,不过如果不嫌晚,也是可以写在 04/05 23:36
166F:→ Eventis:诉状中,在诉状的缮本於起诉後送达对方时生效,都没有一定要 04/05 23:37
167F:→ Eventis:非先通知对方不可的情况)不过就算到时起诉最快也是要调解 04/05 23:38
168F:→ Eventis:/和解成立或判决後(假执行或判决确定),才能够真的执行,这 04/05 23:39
169F:→ Eventis:段时间人家真要搞鬼还是会动手. 04/05 23:39
170F:推 TOTO123:嗯嗯 真的谢谢您提供了这麽多宝贵的意见 希望能顺利解决 04/05 23:47
171F:→ Eventis:啊一时忘了一个重要的,千万不要觉得没什麽而从人家手上收 04/06 00:33
172F:→ Eventis:一些金钱或利益,一不小心从借变租问题就大条了Orz 04/06 00:34
173F:→ hoboks:帮补连结 http://0rz.tw/ZKsJq 04/10 11:39
174F:→ windfly00:学你专嘘别人得文章闹版话语...废文 05/15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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