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關於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撤銷後之疑問
時間Sun Apr 4 23:50:05 2010
※ 引述《m19891129 (自由)》之銘言:
: Q1:倘今日甲只撤銷買賣契約時,要如何向乙請求返還A畫?是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有
: 權嘛?但乙好像又有一個物權行為這個法律原因存在。
小觀念
民法的法律行為原則上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力發生變更,消滅等行為
負擔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以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又稱為債權行為
不當得利是一種負擔行為,對所有權不起作用,所以不能用不當得利叫人把所有權歸還
必須要使用767條規定才能使物權發生變更
: Q2:乙向甲請求返還價金時也可以用七六七的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嗎?三萬元的所有權不是
: 也屬於乙嗎?而且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皆自始無效那甲也是無權占有不是?
同上
三萬塊的價值並不是在於那30張小朋友(如果是用匯款或支票更沒有實體的小朋友...)
所以歸還三萬塊用的是不當得利,屬於負擔行為
所以乙對甲取得三萬塊的債權,不是要求歸還甲給乙的30張小朋友(如果有的話)
: PS:懇請達人解惑,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總覺得我好像有點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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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178.151
1F:→ ulycess:我再加點說明,如果甲用不當得利的話,乙可以向甲給付50萬 04/05 00:04
2F:→ ulycess:而乙自己留下名畫,如果用767條的話,乙必須歸還名畫,但 04/05 00:05
3F:推 m19891129:乙可以向甲给付五十萬??為何?? 04/05 00:06
4F:→ ulycess:甲不能向乙要求50萬的現金 04/05 00:06
5F:→ m19891129:你還在打拍謝...你有收到我剛寄給你的信嗎U大??... 04/05 00:06
6F:→ ulycess:加這說明好像有點爛就是了=.=||| 04/05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