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撤銷後之疑問
時間Sun Apr 4 22:53:18 2010
案例:
甲非因自己之過失誤認A畫為假貨以三萬元之低價賣給乙,買賣契約成立且A畫也已
交付予乙並使乙取得其所有權,乙也支付三萬元價金予甲。經過一個月後甲才知道說
A畫是出自名畫家之手,價值五十萬元,事後欲向已請求返還。
分析:
甲因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且非因自己之過失,得依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買賣契約及
物權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又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
自始無效。故乙自始未取得其所有權,即乙係無權占有,所有權仍為甲所有,故甲得依民
法第七六七條第一項前段,請求乙返還其所有物。則甲自乙那所受領之三萬元價金,其法
律上之原因以不存在,故乙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甲請求返還三萬元
價金。
Q1:倘今日甲只撤銷買賣契約時,要如何向乙請求返還A畫?是用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所有
權嘛?但乙好像又有一個物權行為這個法律原因存在。
Q2:乙向甲請求返還價金時也可以用七六七的所有人物上請求權嗎?三萬元的所有權不是
也屬於乙嗎?而且買賣契約與物權契約皆自始無效那甲也是無權占有不是?
PS:懇請達人解惑,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總覺得我好像有點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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