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标题[请益] 关於买卖契约与物权行为撤销後之疑问
时间Sun Apr 4 22:53:18 2010
案例:
甲非因自己之过失误认A画为假货以三万元之低价卖给乙,买卖契约成立且A画也已
交付予乙并使乙取得其所有权,乙也支付三万元价金予甲。经过一个月後甲才知道说
A画是出自名画家之手,价值五十万元,事後欲向已请求返还。
分析:
甲因意思表示内容错误且非因自己之过失,得依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撤销其买卖契约及
物权行为所为之意思表示,又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法律行为经撤销後视为
自始无效。故乙自始未取得其所有权,即乙系无权占有,所有权仍为甲所有,故甲得依民
法第七六七条第一项前段,请求乙返还其所有物。则甲自乙那所受领之三万元价金,其法
律上之原因以不存在,故乙得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项後段规定,向甲请求返还三万元
价金。
Q1:倘今日甲只撤销买卖契约时,要如何向乙请求返还A画?是用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其所有
权嘛?但乙好像又有一个物权行为这个法律原因存在。
Q2:乙向甲请求返还价金时也可以用七六七的所有人物上请求权吗?三万元的所有权不是
也属於乙吗?而且买卖契约与物权契约皆自始无效那甲也是无权占有不是?
PS:恳请达人解惑,债权行为跟物权行为总觉得我好像有点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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