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TO123 (煩.....)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房屋交還存證信函等問題
時間Sun Apr 4 15:12:21 2010
有個不要臉的遠房親戚
借住了我的房子一年多
當初並未立租約也沒收過租金
只請他們自付每個月的水電費、電話費、第4台費用及社區管理費
之前有請他們搬走,但是他們百般理由
比如:沒時間找房子、朋友的房子正在裝潢沒辦法搬過去等等...
最近我決定鐵了心請他們最晚在今年的七月前要搬走並打算重新裝潢房子
但我很擔心他們最後又給我耍賴不搬(我已口頭告知我希望他們七月能搬走)
所以我打算這樣處理,先寄存證信函給他,內容如下:
李XX先生台鑒:
台端向本人承借位於○○縣○○鎮○○路○○號○樓之房屋,
借期至民國99年6月30日止,本人特此聲明屆期不再續借,
謹請台端屆期按時搬遷將房屋點交返還本人,特此通告。
讓他有心理準備我這次是真的要請他們搬走
如果6月30日他們仍沒有打算搬走
我就報警處理強制驅離
請問我這樣的處理是否妥當?
存證信函內容是否完備?
再來要是屆期他不搬走
他的傢俱擺設我該如何處理
會不會因為他故意不搬走我裝潢房子反被他告損毀他人財物?
敢請各位瞭解法律的專家能為我回答此一問題
不勝感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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