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TO123 (烦.....)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房屋交还存证信函等问题
时间Sun Apr 4 15:12:21 2010
有个不要脸的远房亲戚
借住了我的房子一年多
当初并未立租约也没收过租金
只请他们自付每个月的水电费、电话费、第4台费用及社区管理费
之前有请他们搬走,但是他们百般理由
比如:没时间找房子、朋友的房子正在装潢没办法搬过去等等...
最近我决定铁了心请他们最晚在今年的七月前要搬走并打算重新装潢房子
但我很担心他们最後又给我耍赖不搬(我已口头告知我希望他们七月能搬走)
所以我打算这样处理,先寄存证信函给他,内容如下:
李XX先生台鉴:
台端向本人承借位於○○县○○镇○○路○○号○楼之房屋,
借期至民国99年6月30日止,本人特此声明届期不再续借,
谨请台端届期按时搬迁将房屋点交返还本人,特此通告。
让他有心理准备我这次是真的要请他们搬走
如果6月30日他们仍没有打算搬走
我就报警处理强制驱离
请问我这样的处理是否妥当?
存证信函内容是否完备?
再来要是届期他不搬走
他的家俱摆设我该如何处理
会不会因为他故意不搬走我装潢房子反被他告损毁他人财物?
敢请各位了解法律的专家能为我回答此一问题
不胜感激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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