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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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 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09號判例內容之疑問
時間Sat Apr 3 12:45:54 2010
判例: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固為同法第四十三條所明定,惟參照司法院院自第19
19號解釋,在第二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記仍得對登記名人主張
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自不能據以除斥之之真正權利。
Q:請問"在第二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這句的意思是什麼情況下會出現??看不
懂阿><,請求各位大大相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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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42
1F:推 weihsi:看原PO連續問了兩個判例的問題,建議先找教科書來看吧 04/03 12:49
2F:→ weihsi:土地所有權是A,但是登記上是B的外觀,第三人C信賴此登記 04/03 12:50
3F:→ weihsi:外觀和登記名義人B (非所有人)進行登記移轉的情形 04/03 12:51
4F:→ weihsi:本判例雖一土地法認登記有絕對效力,但新法已修正為推定效 04/03 12:53
5F:→ weihsi: 依 04/03 12:53
6F:→ m19891129:W大我就是看王老師的民法總則有出現註解判例,想依著註 04/03 13:11
7F:→ m19891129:解判例來尋求解答享不到又是出現另一個死胡同,才上來 04/03 13:11
8F:→ m19891129:求救>< 04/03 13:12
9F:→ Eventis:土地法43條適用上的解釋,應該都濃縮在民法759-1及其立法理 04/04 02:13
10F:→ Eventis:由了.若並沒有信賴登記而為交易的第三人存在,則是單純的土 04/04 02:14
11F:→ Eventis:地所有權歸屬與登記名義不符的問題,回歸767I中段的處理,乃 04/04 02:15
12F:→ Eventis:屬當然. 04/04 02:16
13F:→ Eventis:如果這樣講還是很難理解的話,不妨思考,甲乙二人通謀虛偽買 04/04 02:20
14F:→ Eventis:賣土地並移轉所有權,以謀為甲脫產,嗣後甲債務處理完畢,應 04/04 02:21
15F:→ Eventis:如何自不欲返還土地的乙手中,取回土地? 04/04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