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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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请益] 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109号判例内容之疑问
时间Sat Apr 3 12:45:54 2010
判例:
依土地法所为之登记有绝对效力,固为同法第四十三条所明定,惟参照司法院院自第19
19号解释,在第二者信赖登记而取得土地权利之前,真正权利人记仍得对登记名人主张
登记原因之无效或撤销,提起涂销登记之诉,自不能据以除斥之之真正权利。
Q:请问"在第二者信赖登记而取得土地权利之前"这句的意思是什麽情况下会出现??看不
懂阿><,请求各位大大相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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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42
1F:推 weihsi:看原PO连续问了两个判例的问题,建议先找教科书来看吧 04/03 12:49
2F:→ weihsi:土地所有权是A,但是登记上是B的外观,第三人C信赖此登记 04/03 12:50
3F:→ weihsi:外观和登记名义人B (非所有人)进行登记移转的情形 04/03 12:51
4F:→ weihsi:本判例虽一土地法认登记有绝对效力,但新法已修正为推定效 04/03 12:53
5F:→ weihsi: 依 04/03 12:53
6F:→ m19891129:W大我就是看王老师的民法总则有出现注解判例,想依着注 04/03 13:11
7F:→ m19891129:解判例来寻求解答享不到又是出现另一个死胡同,才上来 04/03 13:11
8F:→ m19891129:求救>< 04/03 13:12
9F:→ Eventis:土地法43条适用上的解释,应该都浓缩在民法759-1及其立法理 04/04 02:13
10F:→ Eventis:由了.若并没有信赖登记而为交易的第三人存在,则是单纯的土 04/04 02:14
11F:→ Eventis:地所有权归属与登记名义不符的问题,回归767I中段的处理,乃 04/04 02:15
12F:→ Eventis:属当然. 04/04 02:16
13F:→ Eventis:如果这样讲还是很难理解的话,不妨思考,甲乙二人通谋虚伪买 04/04 02:20
14F:→ Eventis:卖土地并移转所有权,以谋为甲脱产,嗣後甲债务处理完毕,应 04/04 02:21
15F:→ Eventis:如何自不欲返还土地的乙手中,取回土地? 04/04 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