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05號判例之疑問
時間Fri Apr 2 22:09:13 2010
判例內容: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債務人之債權時,雖應以行
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霑之,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地
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
Q:"請問"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這句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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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42
1F:推 Kenfork:白話:這不代表債主對於債務人得到的償還金額沒有拿的資格 04/03 02:52
2F:→ Eventis:這個去代位的代位權人可以去領,也就是他還是可以直接去取 04/04 01:42
3F:→ Eventis:得第三人為清償所為的給付.不過要注意的是這只是可以受領 04/04 01:44
4F:→ Eventis:而已,不代表可以用來清償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配合64台上 04/04 01:45
5F:→ Eventis:2916一起看或許比較完整. 林誠二老師的債總稱學說上將債務 04/04 01:45
6F:→ Eventis:人與該債權人為法定委任關係,放在委任關係下去理解或許也 04/04 01:47
7F:→ Eventis:另有一番體會. 04/04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