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19891129 (自由)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05号判例之疑问
时间Fri Apr 2 22:09:13 2010
判例内容:
债权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行使债务人对於第三人债务人之债权时,虽应以行
使债权所得之利益归属於债务人,俾总债权人得沾之,但不得因此即谓该债权人无受领地
第三债务人清偿之权限。
Q:"请问"但不得因此即谓该债权人无受领第三债务人清偿之权限"这句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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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92.83.183.142
1F:推 Kenfork:白话:这不代表债主对於债务人得到的偿还金额没有拿的资格 04/03 02:52
2F:→ Eventis:这个去代位的代位权人可以去领,也就是他还是可以直接去取 04/04 01:42
3F:→ Eventis:得第三人为清偿所为的给付.不过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可以受领 04/04 01:44
4F:→ Eventis:而已,不代表可以用来清偿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配合64台上 04/04 01:45
5F:→ Eventis:2916一起看或许比较完整. 林诚二老师的债总称学说上将债务 04/04 01:45
6F:→ Eventis:人与该债权人为法定委任关系,放在委任关系下去理解或许也 04/04 01:47
7F:→ Eventis:另有一番体会. 04/04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