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per99 ()
看板LAW
標題Re: 信用卡附卡連帶責任
時間Fri Apr 2 21:11:50 2010
※ 引述《hyper99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 作者: hyper99 ()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其他] 信用卡附卡連帶責任
: 時間: Wed Mar 31 21:12:13 2010
: 事實經過:
: 10年前父親在我當兵時辦了一張附卡給我
: 我使用了約1年後停用(附卡累積刷卡金額約2萬)
: 過了幾年父親積欠此銀行卡債70萬
: 這個月銀行打電話和我協商(因為他們找不到我父親)
: 要我償還附卡停用前 正附卡所共同積欠之債務25萬
: 我僅同意償還附卡債務 銀行不接受
: 因此銀行向法院提出民事支付命令申請狀
: 我也收到了 過幾天將提出異議
: 但聲請狀內文卻是向我求償我父親全部的債務70萬
: 而不是之前說的25萬
: 因為是第一次走法院
: 問的問題很粗糙 請見諒
: 問題:
: 1.銀行和我協商期間 曾有個自稱銀行理財專員 說如果上法院我打輸了
: 要償還170幾萬 這樣恐嚇性的言論 在法庭上陳述是否有利
: 2.這類案件會經過簡易庭嗎 還是直接到地方法院
: 3.如果我沒有請律師 而在簡易庭打輸了 上訴到地方法院時可以請律師嗎
: 4.出庭時 我可以準備相關文件以便陳述嗎
: 我準備了很多資料 希望能打贏
: 也請各位先進提供我寶貴意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金管會於99年2月2日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四十九條 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
責任。
說明…附卡持卡人負連帶責任之禁止:鑑於附卡持卡人多處經濟上之弱勢,爰明定發卡機
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
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之。
銀行法第第一百三十二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處罰)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
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銀行對我求償之訴已違金管會之法令,我向法院提出異議後,打算向金管會、銀行公會、
消保會及蘋果日報提出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81.83